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長沙“4·29”特別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全州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全面推進以自建房為重點的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根據國務院安委會、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政府安委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有關會議精神,以及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決策部署,站在忠誠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高度,把安全理念落實到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期生產安全事故教訓,強化“隱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處理”的意識,以最堅決的態度和最嚴格的措施開展專項排查整治,從源頭治起、從細處抓起、從短板補起,從根本上清除隱患、堵塞漏洞、化解風險,堅決防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祥和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把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有效消除房屋建築安全隱患、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目的,努力把安全生產風險和安全生產事故損失降至最低。
2.明確主體,壓實責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縣市、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承擔本地區排查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做到責任到位、保障到位、監管到位。落實行業監管責任,按照“三個必須”要求,州直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業領域內房屋建築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工作。房屋建築產權人(單位)、使用人(單位)是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的具體責任人(單位)。
3.全面排查,全面整治。與農村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專項清查、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生產經營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災風險暨防範“小火亡人”綜合治理工作充分結合,最大限度避免重複工作,聚焦重點,全面排查整治轄區範圍內經營性場所、農村房屋、城市房屋、公共建築以及城鎮燃氣、地下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確保做到風險隱患排查全覆蓋、無死角。
4.分類處置,依法整改。在排查摸清隱患底數的基礎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建築按照危險程度進行分類處置,依據“誰主管誰負責、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原則,依法依規進行整改。
5.加強聯動,形成合力。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從立項、用地、規劃、設計、施工、檢測、竣工驗收以及場地經營許可等全過程、全鏈條聯動監管,嚴格落實風險隱患管控治理措施。
(三)任務目標
2022年5月上旬,全面啟動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7月31日前完成以經營性自建房為主的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並形成問題隱患清單、整改措施清單;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整治。
二、排查整治重點
(一)全面排查整治經營性自建房。聚焦經營性場所,開展拉網式、地毯式、起底式大排查,不漏一戶、不留盲區,突出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城市老舊小區、學校醫院周邊和旅遊景區等重點部位,全覆蓋排查整治轄區內農家樂、賓館、飯店、酒店、集貿市場、電影院、公共娛樂場所、文旅場所、碼頭、車站(場)及交通服務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大型集會、慶典、比賽、展覽、展銷等人員聚集活動場所,以及企業廠房、倉庫等。(實施責任主體: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責任部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市場監管局、州工信科技局、州公安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教育體育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水利局、州商務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司法局、州財政局〔州國資委〕)
(二)全面排查整治農村既有房屋。聚焦3層及以上、用作經營(包括用作出租)、人員密集、擅自改擴建的4類農村自建房,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回頭看”,結合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房抗震改造,細化分類整治措施。堅持邊排查邊整治,分批分類開展隱患鑑定,對整體危險或局部危險的房屋,要及時採取維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對長期閒置不用的房屋要劃定危險區域、設立警示標識等安全防範措施,嚴防坍塌等事故。做好農房安全應急回響,針對汛期、地震等自然災害,開展應急安全評估,確保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實施責任主體: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責任部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農業農村局、州司法局、州市場監管局)
(三)全面排查整治城市既有房屋。充分利用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持續開展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專項清查整治,堅持全面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對建造年代較早、長期失修失管、違法改建加層、野蠻裝修、破壞主體或承重結構的房屋建築,以及擅自改變用途、違規用作經營(出租)的人員聚集場所優先排查,加大對違章建設、違規經營及監管失位、執法失嚴等行為的整治力度;堅持治理存量和遏制增量兩手抓,特別是要堅決遏制增量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責任主體: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責任部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農業農村局、州司法局、州市場監管局)
(四)全面排查整治公共建築。按照隸屬關係,堅持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全面開展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社區辦公場所、工業和農業加工用房、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公共場所公共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實施責任主體: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責任部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教育體育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民族宗教局、州工信科技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機關事務管理局、州市場監管局等)
(五)全面排查整治商品房私搭亂建。以住宅小區違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為抓手,圍繞建成的各類商品房、自建房、集資建房、房改房等住宅類小區,對存在安全隱患、影響人居環境、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違規建築進行全面徹查,及時分析研判,制定分類整治措施進行整改,尤其是對在建新增違法建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建築物以及擅自加建、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違規建築,要依法堅決予以拆除。要堅決遏制違建增量,對新增違法建設實行“零容忍”,一律“即查即拆”,確保“零增長”。加快推進2021年未完成及2022年新增試點小區的處置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全面推進整治工作。(實施責任主體: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責任部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發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司法局)
(六)全面排查整治市政基礎設施。聚焦城鎮燃氣,全力以赴抓好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大檢查和考核巡查反饋問題整改落實,開展老化地下管網、道路橋樑、易澇淹積水點等市政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立問題清單、責任清單,明確責任部門和完成時限。持續推進排查整治建構築物占壓燃氣管道,燃氣管道穿越密閉空間、安全間距不足,危害燃氣管道保護範圍、破壞燃氣設施行為和氣瓶間違規設定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行為;重點加強對燃氣場站、集貿市場、餐飲經營場所、學校、醫院、農貿市場、商住混合體等人員密集場所大排查,整治不符合安全標準燃氣器具等問題,嚴格依法依規安裝燃氣泄露報警裝置,全州2029戶非居民用戶6月底前安裝完成。(實施責任主體: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責任部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應急管理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市場監管局。)
(七)全面排查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和非煤礦山安全隱患。加強違建房屋處置、用地手續完善、不動產確權登記、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工作銜接,協同推進專項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入井人數超過30人或井深超過800米的重點地下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實施責任主體: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責任部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應急管理局、州市場監管局。)
三、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2022年5月)。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單位要全面動員部署,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層層壓緊壓實責任,確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二)全面排查(2022年5—7月)。各縣市、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按照“格線化排查,清單化整治”要求,對轄區內房屋建築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到排查不漏一棟、不漏一戶、隱患不漏一處。逐一建立排查數據台賬,形成安全隱患排查清單,實施動態監管。對排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採取果斷措施,立即停業、停用進行整改。主要排查檢查房屋建築主體結構及附屬構件(設施)是否安全;建築立項、用地、規劃、設計、施工、監理、中介鑑定、消防、改建擴建報批、用途變更、特種行業及運營相關許可辦理等審批手續是否真實完備;結合生產經營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災風險暨防範“小火亡人”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排查建築材料防火性能是否符合要求;電動腳踏車是否規範停放;消防通道是否通暢,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規範要求;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齊全、落實是否到位;疏散指示標識設定是否齊全;是否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是否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演練等。
(三)專家指導(2022年5—11月)。州級成立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技術專家組,對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各縣市人民政府及行業部門要嚴格落實《雲南省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技術手冊》《雲南省房屋建築抗震鑑定技術導則》《雲南省房屋建築抗震加固導則》等配套技術檔案,規範指導各地有序開展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各縣市成立專家技術團隊,全程參與當地排查整治工作。
(四)分類處置(2022年5—11月)。各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專家技術力量按照《雲南省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技術手冊》,對轄區內房屋建築安全隱患進行排查,針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按照特別重大安全隱患(紅牌警示)、重大安全隱患(黃牌警示)、一般安全隱患(藍牌警示)3種情況,形成問題隱患清單,進行分類、現場標識、提出處理建議,由縣市人民政府核定結果。對地基基礎失穩、主體結構嚴重受損等特別重大安全隱患(紅牌警示)的,要立即採取撤離人員、拆除房屋等措施;對主體結構局部破壞等重大安全隱患(黃牌警示)的,要採取加固改造等措施;對結構輕微受損等一般安全隱患(藍牌警示)的,要採取修繕加固等措施。分類處置工作要實行現場標識、清單化和掛賬銷號管理,確保隱患處置及時、科學、合理。
(五)全面整治(2022年5—11月)。按照“邊排查、邊整治、邊見效”原則,對於掛牌警示的房屋建築,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督促房屋建築產權人(單位)、使用人(單位)及時委託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和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安全鑑定,並按照鑑定機構處理建議及時處置,鑑定費用由房屋建築產權人(單位)、使用人(單位)承擔。該停業整改的必須立即採取技術措施整改,該停止使用的必須堅決停止,該拆除的必須依法拆除。對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危房,要堅決限制或停止使用、及時疏散轉移人員。整治工作要逐一落實責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實施掛牌督辦、限期整改,整改一項,銷號一項,確保排查出的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整治全覆蓋,形成管理閉環。
(六)依法整改(2022年5—11月)。堅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妥善處理人民切實利益,對重大安全隱患拒絕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堅決依法處理,做到危房一律依法清空、整改一律依法到位、查處一律依法從嚴,堅決防止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各產權單位及個人要按照排查出的問題隱患及時整改,各地、各部門、各行業要結合職能職責,按照“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原則,加大人財物投入力度,採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實發揮牽頭整改的作用,限時做到依法整改。
(七)驗收總結(2022年12月15日前)。各縣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專業力量開展驗收工作,造冊歸檔,跟蹤檢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要在不斷鞏固整治行動成果的基礎上,注重標本兼治,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做到安全隱患早預防、早發現、早消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關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按照“州級統籌協調、縣市組織實施、鄉鎮強基固本”的原則,開展業主自查、鄉鎮普查、縣市重點抽查、州級技術支持並督導檢查,建立職責明確、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確保取得實效。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州長任組長,有關副州長任副組長,州政府秘書長、州直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州住房城鄉建設局,統籌推進全州排查整治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負責統籌協調轄區範圍內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強要素保障。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排查整治工作的人力、財力、物力支持保障力度,組建工作專班、落實工作經費。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認真研究,用活用足現行國家有關政策,積極支持存在安全隱患房屋加固改造,梳理相關用地、規劃、建設等政策,在符合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適當放寬非剛性約束,簡化審批手續,縮短辦理時限,全力推進加固改造工作。
(三)加強督查檢查。州及縣市政府督查部門要把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列為重點督查內容,統籌協調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督查檢查,在一線發現問題、在一線解決問題、在一線推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對全州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推進落實情況要定期、不定期進行督查督辦,建立信息定期報送制度,每10天上報1次工作進展情況和做法成效,及時通報、曝光、約談、督辦。
(四)加強執法處罰。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總要求,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立查立改、邊查邊改,做到排查整改、執法查處、督促查辦貫穿全過程,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嚴格依法實施處罰。要嚴格執法監督,對違法占有土地進行建設的,一律責令停止建設,依法處置;對違法建築且存在隱患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對經營性場所存在建築安全和消防安全隱患的,責令建築產權人或使用人採取加固和改進措施,不能保證安全的,一律不得進行營業活動;對大型集會、慶典、比賽、展覽、展銷等人員聚集活動未經審批的,一律叫停;對導致發生事故的,一律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制度建設。要以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行動為契機,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探索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深化源頭治理,研究房屋安全巡查發現機制、問題整治機制,建立房屋體檢制度、強制性安全鑑定制度。推動房屋質量保險制度,實現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制度保障。
(六)加強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宣傳教育,普及裝飾裝修相關法規和安全使用的相關知識,引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積極履行安全檢查等房屋使用安全義務,努力營造全社會“人人講安全、時時守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圍。
政策解讀
為便於社會公眾更好理解《德宏州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將《實施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依據及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4·29”湖南長沙市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全州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全面推進以自建房為重點的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加強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電視電話會議和省、州房屋建築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暨安全生產大督查反映問題整改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主要內容
《方案》主要包括4部分,即總體要求、排查整治內容、實施步驟、保障措施。
(一)總體要求。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提出了目標任務。2022年5月上旬,全面啟動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7月31日前,完成以經營性自建房為主的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並形成問題隱患清單、整改措施清單;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整治。
(二)排查整治重點。圍繞7個方面進行排查整治。一是全面排查整治經營性自建房。聚焦經營性場所,突出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城市老舊小區、學校醫院周邊和旅遊景區等重點部位,開展拉網式、地毯式、起底式大排查,不漏一戶、不留盲區。二是全面排查整治農村既有房屋。聚焦3層及以上、用作經營(包括用作出租)、人員密集、擅自改擴建4類農村自建房,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回頭看”,結合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房抗震改造,細化分類整治措施。三是全面排查整治城市既有房屋。堅持全面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對建造年代較早、長期失修失管、違法改建加層、野蠻裝修、破壞主體或承重結構的房屋建築,以及擅自改變用途、違規用作經營(出租)的人員聚集場所優先排查,加大對違章建設、違規經營及監管失位、執法失嚴等行為的整治力度四是全面排查整治公共建築。按照隸屬關係,堅持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全面開展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社區辦公場所、工業和農業加工用房、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公共場所公共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五是全面排查整治商品房私搭亂建。圍繞建成的各類商品房、自建房、集資建房、房改房等住宅類小區,對存在安全隱患、影響人居環境、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違規建築進行全面徹查,尤其是對在建新增違法建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建築物以及擅自加建、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違規建築,依法堅決予以拆除。六是全面排查整治市政基礎設施。聚焦城鎮燃氣,全力以赴抓好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大檢查和考核巡查反饋問題整改落實,開展老化地下管網、道路橋樑、易澇淹積水點等市政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七是全面排查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和非煤礦山安全隱患。加強違建房屋處置、用地手續完善、不動產確權登記、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工作銜接,協同推進專項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入井人數超過30人或井深超過800米的重點地下非煤礦山安全整治。
(三)實施步驟。按照“邊排查、邊整治、邊見效”原則,排查整治分七個步驟進行:動員部署(2022年5月起全面啟動)、全面排查(5—7月底)、專家指導(5—11月底)、分類處置(5—11月底)、全面整治(5—11月底)、依法整改511月—底)、驗收總結(12月15日前)。
(四)保障措施。從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要素保障、加強督查檢查、加強執法處罰、加強制度建設、加強宣傳引導六個方面提出全面保障和支撐《實施方案》實施的保障措施。
三、主要特點
(一)排查整治範圍全覆蓋。在已開展農房排查整治、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專項清查、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等工作基礎上,聚焦自建房,開展全覆蓋排查整治。
(二)隱患分類明確,整治措施具體。按照特別重大安全隱患(紅牌警示)、重大安全隱患(黃牌警示)、一般安全隱患(藍牌警示)3種情況,形成問題隱患清單,按照“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原則,分類處置工作實行現場標識、清單化和掛賬銷號管理,限時做到依法整改。
(三)職責分工明確,組織保障有力。《實施方案》對照按照省安委會《關於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迅速開展自建房隱患排查整治的緊急通知》檔案精神,明確縣市主體責任和州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任,成立《德宏州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德宏州房屋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技術專家組》。
四、與上級檔案的異同
根據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百日攻堅”行動推進電視電話會議有關精神,針對我州實際情況,德宏州細分了排查整治範圍,增加了公共建築、商品房私搭亂建、市政基礎設施、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和非煤礦山安全隱患等內容。
德宏州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