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徐州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在1995.06.20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6.20
  • 實施時間:1995.09.01
經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火、聲光的各種煙花、鞭炮、禮花彈及電子模擬爆竹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雲龍區、鼓樓區、泉山區、礦區、賈汪區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三環路以內地區(與建城區不相連線的獨立村莊除外)和賈汪區城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賈汪區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由賈汪區人民政府劃定。
第五條 三環路以內地區和賈汪區城區範圍內,除允許在與城區不相連線的獨立村莊以零售方式銷售煙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
第六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出入旅館、飯店、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第七條 本規定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本市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工作的主管機關,具體負責本規定在轄區內的實施。
市容、城建、工商、環保、交通、商業、供銷、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新聞、宣傳單位,應當廣泛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教師和家長有義務對青少年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500元至3000元罰款,並處單位責任人300元至1000元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除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外,並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四)攜帶煙花爆竹出入旅館、飯店、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除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外,可以並處100元至300元罰款。
第十條 公安機關收繳罰款、沒收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應當出具罰沒收據。
罰沒款應當按規定上繳財政,沒收的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統一處理。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罰款、責令賠償損失,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檢舉、揭發,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 逢國家重大慶典、本市重要活動需要燃放禮花彈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統一組織燃放,並由公安機關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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