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主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試行)

定州市主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倡導文明節儉新風,移風易俗,加強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南、北至107國道,東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勝利街以內的禁止燃放區域。(以下稱禁止燃放區域)
第三條 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大型燃放活動除外;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另行規定。
第五條 市公安局是禁止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牽頭組織各辦事處、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環保局、市執法局、市安監局、市供銷社等部門開展禁止煙花爆竹燃放專項治理活動;
(二)積極受理民眾舉報和部門移交的線索;依法處罰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三)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將查處情況通報相關責任部門。
第六條 各辦事處,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日報社,市紀檢監察、民政、工商、執法、住建、教育、財政、安監、市供銷社、環保、社區辦、交警、電視台等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共同做好禁止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一)各辦事處負責禁止燃放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治理的宣傳、舉報、治理工作;負責在轄區內各村(街)、社區、居民小區內設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牌,督促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對轄區內婚喪嫁娶、喬遷新居等情況上門告知,勸阻、制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二)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負責對新婚夫婦進行宣傳教育,告知其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負責制定我市移風易俗相關措施,引導市民轉變思想觀念,摒棄陳規陋習。
(三)市工商局負責監督禁止燃放區域內賓館、酒店、商場(店)、婚慶公司等單位嚴格遵守煙花爆竹燃放規定,在顯要位置設定警示牌,及時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勸阻無效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罰。
(四)市執法局負責城區主幹道(中山路、清風街、興定路、中興路、博陵街、明月街、建設街、商業街、自來佛街)兩側門店的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負責監督、勸阻、制止在城市主幹道違規燃放行為,不聽勸阻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罰。
(五)市住建局負責建築領域的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負責監督、勸阻、制止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施工企業的違規燃放行為;負責督促物業公司做好規模以上小區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六)市教育局負責學校及在校學生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工作。
(七)市衛生局負責醫院、醫療機構煙花爆竹燃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燃放煙花爆竹治理工作專項經費。
(九)市紀委監察局負責落實執紀問責,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十)各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加強內部人員管理,逐人簽訂“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保證書”。
(十一)市委宣傳部負責,市文明辦、日報社、電視台配合,利用網路、報社、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政策宣傳,曝光違規燃放行為,營造禁放的良好氛圍。
(十二)市安監局負責城區內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單位銷售的監管工作;市供銷社負責壓減雙響、禮花彈、組合煙花等煙花爆竹的庫存數量和銷售量。
(十三)市環保局負責大氣污染監測及應急回響啟動工作;市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Ⅲ級及以上應急回響時,禁止一切燃放活動。
(十四)市交警大隊負責違規改裝電子炮的車輛的清理工作。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進行勸阻、制止、舉報,公安部門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八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在監管區域和分管行業系統內出現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問責;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市督查局將各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評內容。
第九條 在禁止燃放區域內違規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及單位,由公安機關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4年1月27日印發的《定州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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