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漢中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減少城市環境污染,保護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城市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安監、教育、民政、環保、工商、質監、文廣新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煙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
第三條 辦事處、鎮、社區、村組和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要落實本轄區和本單位煙花爆竹禁放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的煙花爆竹禁放工作。應當在幹部、職工、居民、學生中廣泛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漢中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範圍為:西漢、寶巴、十天三條高速公路圍合區域以內。
各縣區政府參照本《規定》,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報市政府備案。
第五條 在禁止燃放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及個人在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內不再審批新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企業,現有的煙花爆竹零售戶經營期滿後逐步取消。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列》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內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七條 縣區政府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煙花爆竹禁放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對因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履職不到位,導致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1日。2015年1月21日發布的《漢中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漢政發〔2015〕2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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