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集體和個體採礦徵收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費辦法

廣州市集體和個體採礦徵收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費辦法,為加強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8]137號
【發布日期】1988-12-20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集體和個體採礦徵收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費辦法
(穗府辦(1988)137號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加強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以及省、市政府有關集體和個體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開採者,開發呈固態、液態及氣態礦產資源的,均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費(以下簡稱資源管理費)。
第三條資源管理費作為尋找開發新的礦產資源基地的地質勘探基金,並用於礦產資源管理機構的各項監督管理經費。
第四條資源管理費的徵收標準: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可按礦產品產量(不含深加工)當年現價產值的1%徵收。如直接將原礦進行深加工的,可按深加工後製成品數量換算成願礦產值計算收費。
第五條資源管理費由區(縣)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區(縣)政府授權的礦產資源管理機構負責核定統一收取。統一使用市財政部門印製的收據。
第六條資源管理費的分配比例:應在規定收取的總額中上繳市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25%,區(縣)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區(縣)政府授權的礦產資源管理機構自留25%,鄉(鎮)礦管部門分得50%。
第七條資源管理費按季度徵收。採礦單位或個人應在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月初的五天內上繳。
全年一年度的一月五日前結清。
第八條資源管理費應按國家規定的範圍進行使用,並應列出每年資金使用計畫,分別報上一級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備案,接受上一級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和主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條凡不按本辦法規定期限繳納費金的單位和個人,延期一天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十天仍不繳交的,除責令限期繳納應交費金外,並處以欠額一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採礦許可證、臨時採礦許可證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條凡不按規定使用費金或挪用者,由上一級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或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行政、經濟責任。
第十一條凡對負責收取費金的公務人員進行刁難、圍攻、謾罵、毆打者,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廣州市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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