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殘疾人康復經費管理辦法

《廣州市殘疾人康復經費管理辦法》,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殘疾人康復經費管理辦法
  • 文  號:穗殘聯規字[2021]1號
  • 實施日期:2021年01月26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印發通知,檔案內容,總則,經費的管理,殘疾人康復資助,經費的監督,附則,

印發通知

穗殘聯規字〔2021〕1號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殘疾人康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殘聯、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等檔案,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廣州市殘疾人康復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廣州市財政局
2021年1月21日

檔案內容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8〕43號)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各按轄區戶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4元的標準安排康復經費。
  第三條 康復經費使用原則。
  (一)分類管理。根據殘疾人康復類型,制定不同的康復資助補貼標準。
  (二)監管評價。各項康復工作實行項目績效目標管理,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服務質量評價,按照目標管理和評價情況撥付專項康復資金。
  (三)預算執行和清算。康復經費根據市人大批覆康復經費預算執行,實行年度清算管理、多退少補。
  第四條 康復經費使用範圍。
  (一)殘疾人的康復資助補貼和工作經費。
  (二)康復設備、器材的購置。
  (三)康復項目的論證、開辦、運轉、技術指導、內審、費用審核、結算撥付、監管工作經費。
  (四)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協調。
  (五)康復技術的推廣與人員培訓。
  (六)中央和省下撥康復經費的指定內容。
  (七)殘疾預防工作經費。
  (八)精準康復和社區康復工作經費。
  (九)其他項目。

經費的管理

  第五條 市、區殘聯職責。
  (一)市、區殘聯根據本級康復工作目標、任務,結合實際,編制本級殘疾人康復經費資金預算。
  (二)市殘聯指導區殘聯做好康復資助經費的清算工作,匯總審核各區殘疾人康復經費的清算,並將全市清算結果抄送市財政部門,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清算資金的多退少補資金下達工作。
  (三)市、區殘聯配契約級財政部門做好本級的殘疾康復經費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工作。
  (四)市、區殘聯負責做好本級殘疾人康復工作的政策制定、實施、技術指導工作,按照財務管理制度確定本級財政支出的康復運營項目承辦機構,並對康復運營項目承辦機構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工作。
  (五)區殘聯負責對康復資助工作的規範性負責,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本區實施的各項康復資助申請、服務、結算、撥付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實及為康復資助工作的運轉提供申請、服務、結算、撥付等輔助性服務。引入第三方機構的時間、方式和第三方機構的資質條件由各區殘聯自行制定。
  第六條 市、區財政部門職責。
  (一)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同級康復經費保障工作。
  (二)區財政部門配合區殘聯做好康復資金的清算,市財政部門做好清算資金的多退少補資金下達工作。
  (三)區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上級部門下撥的康復經費並按比例足額配套本級承擔資金。

殘疾人康復資助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康復資助指公共財政對本市戶籍的康復資助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服務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的個人補貼。在醫療機構開展的康復資助是繼本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救助、醫療救助購買服務後的補充性資助。
  第八條 康復資助資金來源於市、區財政安排的康復經費以及中央和省財政下撥的專項經費。剔除中央、省專項經費後,市區康復經費按財政體制由市區財政負擔。
  康復資助工作經費主要用於委託第三方開展康復資助工作的技術指導、費用審核、結算撥付、內審、監管、服務質量評價等方面。
  本市公辦福利機構中的納入政府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和殘疾人的康復經費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九條 康復資助實行屬地管理,由資助對象在其戶籍所在區殘聯申領。資助具體標準由市殘聯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及資助對象、資助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本市戶籍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殘疾障礙者,納入康復資助對象範圍。
  (一)符合本辦法要求,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下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二)符合本辦法要求,持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醫療診斷結果的殘疾兒童。
  第十一條 康復資助項目。
  (一)醫療康復資助
  1.精神殘疾人專科治療資助。為經本市開展分裂情感性障礙、精神發育遲滯、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6種精神疾病門特診斷服務醫療機構診斷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或經本市二級(含二級)或設有精神科的公辦醫療機構診斷患有其他精神疾病,已享受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購買服務資助待遇後,仍不能滿足醫療康復需求的精神殘疾人提供在門診開展的補充性精神科用藥和必要檢查費用資助。
  2.殘疾矯治手術。包括:1-6歲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術和0-6歲殘疾兒童肢體畸形矯治術(適應症包括為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後遺症、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矯治手術等)。
  3.在醫療機構門診開展的以治療性康復為目的的醫療康復項目資助(簡稱“醫療機構康復訓練資助”),包括:0-14歲聽力語言殘疾兒童康復訓練 、0-14歲低視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0-17歲智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0-17歲孤獨症譜系障礙兒童康復訓練、肢體殘疾人康復訓練、居家康復服務,資助條件和標準按照本市醫療康復項目納入殘疾人康復資助保障範圍政策執行。
  (二)機構康復訓練資助
  0-14歲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孤獨症譜系障礙兒童康復訓練。 
  (三)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資助。
  (四)殘疾人首次辦理《殘疾人證》殘疾程度評定和必要檢查費用資助。
  (五)中央和省級財政下達的康復經費的指定項目。
  各項康復資助項目的資助標準、資助條件見《廣州市殘疾人康復資助項目內容和標準一覽表》(附屬檔案1)。
  第十二條 康復資助服務機構。
  (一)精神殘疾人專科治療資助服務由市殘聯和市衛健委共同確定的醫療機構開展。
  (二)醫療機構開展的治療性康復服務由市殘聯、市衛健委共同確定的“廣州市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醫療康復類)定點康復機構”開展。
  (三)0-14歲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孤獨症譜系障礙兒童康復訓練服務由“廣州市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康復訓練類)定點康復機構”開展。
  (四)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資助服務由“廣州市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輔助器具類)定點康復機構”機構開展。
  (五)殘疾矯治手術康復資助服務由具有“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技術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展。
  (六)殘疾人首次辦理《殘疾人證》殘疾程度評定和必要檢查費用資助服務由廣東省衛健委和廣東省殘聯確定的本市殘疾評定定點機構實施。
  為了保障資源均等投放,同一資助年度內,每名康復資助對象只能在醫療機構或非醫療機構選擇一類機構接受持續性開展的康復(訓練)服務。在每個資助年度內,如需要變更服務機構,須在每個資助年度內首次選定的服務機構接受服務滿3個月後,方可申請變更服務機構,每個資助年度內可變更一次服務機構(選擇基層衛生服務機構作為服務機構的除外)。選擇基層衛生服務機構作為服務機構並簽訂廣州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包(精準康復服務包)服務協定的資助對象,協定有效期內(12個月)原則上不允許變更服務機構。康復資助對象違反上述要求自行變更服務機構的,產生的服務費用不納入資助範圍。
  第十三條 “廣州市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康復訓練類)定點康復機構”開展的康復訓練服務內容應符合服務對象的殘疾類型和診斷疾病實際,具體服務內容包括各類改善感知、運動、認知、生活自理、社交和適應能力等康復項目以及必要的康複評估。每個月提供不少於12個服務日的服務,其中每個服務日有不少於30分鐘的單訓。康復形式包括單訓基礎上的集體訓練。當月的工作日數量少於可服務日的,按照實際提供服務的服務量進行結算。
  第十四條 康復資助工作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
  康復資助申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填寫《廣州市殘疾人康復資助補貼申請表》(附屬檔案2),提交相關資料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區級殘聯提出申請。
  (二)審核。
  區殘聯組織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經審核符合康復資助條件的,納入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管理;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三)服務。
  1.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康復資助對象前往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
  2.定點康復機構須與康復資助對象本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在資助補貼上限內,對訓練內容、服務時間、服務頻率、服務方式進行約定。
  (四)結算。
  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康復資助對象本人或其代理人憑有效票據按標準向核准資助的區殘聯組織申請給予補助。
  上述流程具體辦事程式詳見《廣州市殘疾人康復資助業務辦理指引》(附屬檔案3)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康復資助對象可以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委託支付康復服務費用的申請,委託戶籍所在地的區級殘聯與定點康復機構進行代位結算。
  (一)持有效《殘疾人證》的本市戶籍重度殘疾人、三級或四級精神智力類殘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殘疾的多重殘疾人)和0-6歲殘疾兒童中選擇非醫療機構開展的康復服務或接受醫療機構開展的精神殘疾人專科治療服務。
  (二)各區殘聯組織的集中開展(10人或以上)首次辦理《殘疾人證》殘疾程度評定和必要檢查費用資助服務的康復資助對象。
  (三)申請殘疾人基本型輔具器具適配資助的0-6歲的殘疾兒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中的持有效《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一次性個人支付在3000元以上的持有效《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第十六條 康復資助補貼資金的申報和撥付。
  (一)區殘聯每年按要求填寫《廣州市殘疾人康復資助補貼資金預報表》(附屬檔案4),向市殘聯申報下一年度本轄區殘疾人康復資助資金需求計畫。
  (二)次年市本級負擔的資金由市財政部門通過一般轉移支付下達區財政部門。
  (三)區財政部門在市級資金到位後且本級人大對本級財政預算批覆後的30個工作日內,足額把本區應負擔資金配套到位。
  (四)區殘聯根據康復資助工作的實際情況做好結算工作。
  (五)次年5月31日前,區殘聯填好《廣州市殘疾人康復資助資金清算確認表》(附屬檔案5)報市殘聯。
  (六)市殘聯匯總各區資金清算情況後,會同市財政部門對上年度康復資助資金進行清算。

經費的監督

  第十七條 區殘聯建立康復資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等業務。
  第十八條 康復經費使用單位須按法規使用資金,不得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資助資金。違反規定使用或騙取資助資金的,由市、區殘聯負責收回其資助資金,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建立康復資助受助人誠信制度。受助人須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簽署信用承諾(見附屬檔案2),承諾其提供康復救助材料的真實性。受助人應當配合行業管理部門對服務機構進行監管。配合市區兩級殘聯通過市殘疾人康復資助服務管理系統,對接受康復救助服務的過程以書面、影像、信息化記錄等形式進行真實性核查。受助人通過以弄虛作假手段或聯合康復服務機構通過虛開結算票據騙取補貼資金的,由市、區殘聯負責收回其補貼資金。並將弄虛作假情形納入公共信用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
  第二十條 市殘聯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績效評價的相關管理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和專項檢查工作。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區殘聯、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資助標準不得低於本辦法標準。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各區提高擴大殘疾人康復資助範圍標準的,應按規定報市財政局、市殘聯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中央和省級財政下達的康復經費項目的管理,從其規定執行,若無規定則按本辦法執行。資助項目與本市資助項目合併,不重複資助;資助標準低於本辦法的,由市、區兩級財政按比例補足。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戶籍人口”、“總人口”計算有關經費數據以資金使用年度上年度的廣州市統計局公布人口數據為統計口徑。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市殘聯之前相關政策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