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康園工療機構及工療人員資助標準實施辦法

《廣州市康園工療機構及工療人員資助標準實施辦法》是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康園工療機構及工療人員資助標準實施辦法
  • 文  號:穗殘聯規字〔2019〕3號
  • 實施日期:2019年07月29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廣州市就業年齡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及其他有需求的殘疾人康復權益,建立殘疾人康復服務與職業訓練長效保障機制,提高康園工療機構運行效率和社會效益,根據《2018年全省社區康園中心項目實施方案》(粵殘聯〔2018〕6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康園工療機構,是指在街道(鎮)或居委(村)建立的為就業年齡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體殘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日間生活照料和護理、生活自理能力訓練、社會適應能力輔導、職業康復與勞動技能訓練、文體娛樂及運動功能訓練等基本公共服務,以提高服務對象生活質量和社會參與能力、減輕家庭及社會負擔的綜合性殘疾人社區服務機構。各區殘聯成立民辦非企業的區康園工療服務中心(簡稱區康園服務中心)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殘聯等部門關於加強康園工療機構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辦〔2006〕12號)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各街道設康園工療站(簡稱“工療站”),作為區康園服務中心的連鎖服務點,接受區康園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負責工療站的人員、經費、資產等日常運作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療人員,是指具有廣州市戶籍,就業年齡段並能適應在康園工療機構開展的相關活動及訓練的智力、精神、重度肢體殘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殘疾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作人員,是指受聘於康園工療機構,為工療人員提供具體服務,具備相關從業經驗或資質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區康園服務中心應配備4-6名工作人員,其中至少2名為社工(康復)專業人員;各工療站按照每接收10名工療人員配備1名工作人員的標準配備工作人員,每個工療站應配備不少於2名工作人員,其中至少1名為社工(康復)專業人員;區康園服務中心設主任,各工療站設站長。
暫無條件配備社工(康復)專業人員的工療站,應在本辦法實施後的一年內配備到位。
第六條 區康園服務中心建築面積應不少於100平方米,工療站應滿足工療人員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康園工療機構場地建設應設定與服務內容相應的功能區,具備提供服務的基本的設施設備,滿足工療人員的需求。
第七條 區康園服務中心辦公場地由區殘聯無償提供,工療站場地由所在街道(鎮)無償提供。
第八條 康園工療機構資助標準
各區每年資助區康園服務中心10萬元運營費用,費用由各區財政統籌保障(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資助標準進行調整)。
各區根據工療站的規模確定各工療站日常運營經費,接收工療人員10-30人(含30人)的每年資助運營經費10萬元;接收工療人員31-50人(含50人)的每年資助運營費15萬元;接收工療人員50人(不含50人)以上的每年資助運營費20萬元。此項費用由各區財政統籌保障(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資助標準進行調整)。
康園工療機構日常運營經費由區康園服務中心統籌,使用範圍包括區康園服務中心與工療站的裝修、無障礙改造、設施設備購置、水電費、管理費、耗品購置、設備維修及折舊費和其它辦公費用以及開展活動等項目開支。
不符合本辦法各項資質要求的康園工療機構,其運營經費暫緩撥付,待整改符合本辦法各項資質要求後,予以撥付。
第九條 由各區制定工作人員薪酬方案,根據康園工療機構人員配備標準,結合資質、工作績效等內容,可參照每人每年8.12萬元的標準配套經費,由區康園服務中心按崗位、職級制定薪酬標準及績效考核分配方案具體實施。此項費用由各區財政統籌保障(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薪酬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 工療人員按20元/每人每天(以實際到康園工療機構時間計算)標準發放職業訓練津貼(用於一伙食和交通補貼),費用由市、區兩級財政按5:5分擔。
第十一條 各級殘聯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辦法落實情況實施過程監控、康復效果分析和社會效益評價,完善績效考核工作機制,提升康園工療機構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各級殘聯、康園工療機構等有關單位及個人,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後,對於已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運作的康園工療機構,在現有採購周期內履行已簽訂的政府契約;採購周期結束後,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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