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區服務業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社區服務業的管理,促進社區服務的發展,廣州市發布了《廣州市社區服務業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區服務業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5]135號
  • 發布日期:1995-11-23
  • 生效日期:1995-11-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廣州市社區服務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府〔1995〕135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駐穗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社區服務業管理規定》頒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社區服務業的管理,促進社區服務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國家民政部等十四個部委《關於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社區服務業,是指為滿足社區成員的多種需求,由街道、鎮、居委會和社會力量興辦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居民服務業。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興辦的社區服務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轄區社區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社區服務業。
計畫、經濟、城建、規劃、財政、工商、稅務、物價、公安、文化、教育、衛生等政府有關部門和老齡委、殘聯、婦聯、學聯、共青團等民眾團體組織應配合做好社區服務工作。
第五條各區、縣級市、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應建立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實施本轄區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計畫。
(二)興辦和管理社區服務設施,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社區服務活動。
(三)籌集、管理並按規定使用社區服務資金。
(四)檢查開展社區服務的情況,總結交流社區服務的經驗。
第六條區、縣級市、街道、鎮和居委會興辦的以老年人、殘疾人和優撫對象為主,並向本社區居民提供便民服務的社區服務中心、敬老樓、工療站等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和方便居民生活的服務點、檔,須向區、縣級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發給市民政局統一印製的《社區服務證書》。
興辦經營性社區服務業,還須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開業後,應使用法定發票,設定帳簿。
第七條社區服務設施建設,應納入城市公共設施配套建設規劃,在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中,應按每居住區(1.5萬至3萬人口)設一處社區服務中心(含敬老樓、老人活動站、殘疾兒童日托站),建築面積3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給街道辦事處使用,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按公有房屋管理。
第八條社區服務設施應按每一個街道、鎮興辦一所社區服務中心的指標立項,納入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
第九條街道、鎮興辦的社區服務中心為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區、縣級市政府每年應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扶持社區服務中心。對托老、托殘、醫療保健、康復、諮詢、婚姻介紹等社會福利服務項目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繳納所得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民政部門收養或照管的孤寡老人死亡,其生前租住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可視情況改由民政部門承租,用於社區服務;其生產屬於本人私有而又遺贈民政部門的房屋,由民政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後,用於社區服務。
第十一條街、鎮、居委會興辦社區服務機構所需的資金以自行籌集為主,還可以從下列渠道籌集資金,建立社區服務發展基金:
(一)從國家減免社會福利企業稅款用於發展福利生產和福利事業的基金中提取。
(二)向社區服務單位按其年純收入3%至8%的比例集資。
(三)自辦社區服務的有償收入。
(四)社會捐助。
(五)地方財政專項撥款。
(六)有獎募捐自留福利資金的60%。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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