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規定

為了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秩序,倡導文明乘車,保障運行安全,保護乘車人、駕駛人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規定
  • 通過時間:2019年3月21日
  • 批准時間:2019年5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9年7月1日
規定全文,解讀,

規定全文

(2019年3月21日廣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在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運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和客運服務設施,按照核准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駕駛人、乘車人、運營企業以及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法律、法規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城市公共汽車駕駛人應當保護乘車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二)不得在飲酒後駕駛城市公共汽車;
(三)不得在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城市公共汽車;
(四)不得在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駕駛城市公共汽車;
(五)不得在駕駛過程中使用手持電話或者收聽音樂、看電視;
(六)遇乘車人辱罵、拉拽、毆打或者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時,不得與乘車人發生衝突,當乘車人的行為直接危害安全駕駛時,應當立即安全停車並報警;
(七)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妥善處置並及時報警,保護乘車人安全,不得先於乘車人棄車逃離;
(八)按照規定的時段、線路和站點運營,不得追搶客源、滯站攬客;
(九)維護城市公共汽車車廂內的正常乘車秩序。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城市公共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乘車人應當文明乘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辱罵、拉拽、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駕駛人;
(二)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
(三)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害)等危險物品;
(四)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五)攜帶未經安全包裝的易碎、尖銳物品;
(六)攜帶有嚴重異味的物品;
(七)毆打、追逐、辱罵其他乘車人,或者起鬨鬧事;
(八)不按規定強行上下車;
(九)向車外拋灑物品;
(十)其他妨礙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鼓勵乘車人參與維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秩序。乘車人有權勸阻和制止妨礙安全駕駛等危害客運安全的行為。
城市公共汽車運營企業可以在公共汽車車廂駕駛區附近設定安全勸導座位。鼓勵坐在安全勸導座位的乘車人率先勸阻或者制止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前兩款行為構成見義勇為的,依照《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的規定予以確認、保護和獎勵。
第七條城市公共汽車運營企業是客運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規定聘用具有從業條件的人擔任駕駛人,並對其進行客運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和考核;
(二)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投入運營;
(三)在車輛醒目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識;
(四)依照規定在車輛上安裝智慧型視頻監控、一鍵報警等技術防範設施和駕駛區防護隔離設施;
(五)在車輛上配備滅火器、電池艙自動滅火裝置、電池箱滅火裝置、安全錘等安全應急設備;
(六)在車輛上安裝智慧型語音報站設施,利用車載媒體播放視頻、語音等方式,提醒乘車人遵守規則、文明乘車。
城市公共汽車運營企業應當保證車輛及其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並保障其安全運行。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公共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公共運輸優先發展戰略,加強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加大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的投入,對安裝安全防範設施、設備所需資金給予補貼,並將補貼資金列入本級預算。
第九條市、縣級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的指導、檢查、監督,建立健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協調解決客運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
市、縣級交通運輸、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通過以案說法等方式,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的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增強公眾自覺維護客運安全的意識。
有關負責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廣安市人大2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頒布實施《廣安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率先探索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地方立法,並對相關情況進行了介紹。該《規定》將於7月1日正式施行。
據了解,根據重慶萬州10·28公交墜江事件產生的原因和立法調研發現的廣安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該《規定》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及對象、轉致規定、駕駛人安全駕駛責等10項內容作出了相應規定。
廣安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王正力表示,該《規定》完善了城市公共汽車運行中駕駛和乘坐方面的規定,既明確乘車人不得有“辱罵、拉拽、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駕駛人”和“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等妨礙安全運行的行為,也對駕駛人遇到這些情形的處置行為作出規定,還鼓勵乘車人參與維護城市公共汽車運行秩序,倡導坐在安全勸導座位的乘車人率先勸阻或者制止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對見義勇為的情形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確認、保護和獎勵。
“這是一部率先探索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的地方立法。”廣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席世洪說,該《規定》積極回應民眾對於出行安全的重大關切,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管理領域作立法探索,對立法選題、體例結構、條文內容等方面都作了創新性嘗試。在體例結構上,該《規定》“小而精”,不分章節,不專條規定法律責任,將行為模式和法律責任規定在同一法條,同時明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從其規定。
席世洪表示,《規定》的出台,完善了廣安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的法制保障,有助於切實維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該《規定》正式實施後,有關單位也將找準定位、扮好角色,確保《規定》真正執行到位、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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