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客運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客運交通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四川省發布了《四川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2103
  • 發布日期:2000-07-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0-07-0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四川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二000年七月六日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客運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客運交通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客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是指在道路上機動車為運輸工具進行營業性的旅客運輸活動。
城市建成區內公共汽車的客運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道路客運安全納入目標責任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關單位應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好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客運業主必須將安全作為客運活動的首要目標。及時發現、處理安全隱患,制定並落實客運安全責任制度。
第五條客動車輛和客動駕駛員,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審核合格後,由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四川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查驗卡》(以下簡稱《安全查驗卡》)。核發手續應當簡明、快捷。
更換客運車輛或者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重新換髮《安全查驗卡》。
《安全查驗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統一印製。有效期為1年,期滿前1月內應到核發單位辦理年度續簽手續。核發、續簽《安全查驗卡》不收取費用。
第六條嚴禁下列車輛經營客運:
(一)貨運車輛、兩輪機車、拖拉機或懸掛拖拉機號牌的車輛;
(二)報廢車或以報廢車零部件拼裝的車輛。
第七條持A類駕駛證的駕駛員1年以上未駕駛大客車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復考合格後,方能駕駛客運車輛;持B類駕駛證安全駕駛經歷滿3年,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復考合格的駕駛員,方能駕駛9座以上、19座以下的客運車輛;持C類駕駛證安全駕駛經歷滿3年,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復考合格的駕駛員,方能駕駛8座以下的客運車輛。
第八條駕駛跨縣客運車輛的駕駛員,應當客運線路和路況,應跟隨在該線路安全行駛1年以上的駕駛員行車1月以上,方可單獨駕駛該線路的客運車輛。
第九條客運業主應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知識培訓,並將教育、培訓情況登記備查。
營運業主應建立旅客安全投訴制度,並應在其經營場所和營運車輛上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安全投訴電話。
第十條客運車輛必須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人身意外傷害險。
客運車輛未改變客動性質時不得退保。
第十一條客運車輛駕駛員或乘務員應在發車前向乘客介紹安全乘車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區道路和其他危險道路行駛時,應提醒注意安全,指導乘客採取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客運車輛應按規定實行強制維護保養,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保持車況良好。
第十三條客運車輛維修單位和個人必須保證維修質量。由於維修質量原因發生的故障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車輛維修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承擔修復責任和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客運機動車不得設定或放置妨礙安全駕駛的設施或物品,並應在車內漆噴乘車安全須知內容。
第十五條嚴禁客運車輛超過核載人數搭載人員,不得擅自改裝、加裝座位。客運車輛應在車身明顯位置漆噴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和“嚴禁超員”字樣。
客運車輛的載質量不得超過核載人數與每人20千元隨身攜帶物品的總和。
第十六條客運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駕駛無號牌的客運車輛;
(二)不準駕駛已達報廢條件的客運車輛;
(三)不準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客運車輛;
(四)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客運車輛;
(五)不準慢行攬客、違章停車攬客、強行超車;
(六)不準超速行駛。
第十七條客運業主不得指使、強迫駕駛員和工作人員違反交通法規規定的安全要求作業。
第十八條在道路上往返行駛700公里以上或夜間行車3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應當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輪換駕駛,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十九條公安交通警察應加強道路安全巡查,對違規客運車輛及時查處,並應強化對超長線路、危險、旅遊線路和風景名勝區道路的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道路建設、維護單位和經營業主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設、改造和維護等級道路,完善交通標誌、標線和安全設施,對交通幹線和重要旅遊線路的危險、病害路段應當重點整治、及時治理。
對等級以外道路的危險路段,由所在地的縣、鄉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實施安全治理計畫,逐步減少危險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客運安全監督檢查職能,對存在客運安全隱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向客運業主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客運業主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違反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客運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安全查驗卡》從事道路客運的;
(二)指使、強迫駕駛員和工作人員違法作業的;
(三)擅自改裝、加裝座位的;
(四)未在客運車車身明顯位置漆噴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和“嚴禁超員”的字樣的;
(五)不按規定組織安全知識培訓的;
(六)客運車輛上設定和放置妨礙安全駕駛的設施或物品的;
(七)未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強制維護保養的。
第二十三條客運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規定實行違章記分:
(一)駕駛無號牌的客運車輛的;
(二)駕駛已達報廢條件的客運車輛的;
(三)駕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客運車輛的;
(四)駕駛未取得《安全查驗卡》的客運車輛的;
(五)駕駛員未按規定參加審驗或審驗不合格仍駕駛客運車輛的;
(六)駕駛與準駕不符的客運車輛的;
(七)不按規定速度行駛或強行超車的;
(八)行駛時慢行攬客、違章停車攬客的。
對違反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暫扣車輛,責令補辦有關手續;車輛經檢驗不合格的,強制維修;依照規定應當報廢的車輛和用報廢車零部件拼裝的車輛,按規定強制報廢;對駕駛員並處弔扣駕駛證3個月。
第二十四條客運機動車每超載一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客運駕駛員處50元罰款;同時實施違章記分處理,超載達到核定人數20%的記6分,超載人數未達到20%的記3分;並責令將超載乘客就在卸客轉乘,轉乘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第二十五條客運業主或客運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應依法從重處罰;其行為嚴重擾亂公共運輸秩序的,應依法從重處罰;其行為嚴重擾亂公共運輸秩序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專用收據,罰沒收入按國家和省罰繳分離的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公安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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