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定

《四川省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04.04由四川省公安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4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4月04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公安廳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向等級公路的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參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高等級公路,是指符合一級、二級技術標準的公路。
高等級公路應設定明顯的等級標誌。
第四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級公路上通行的車輛和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本規定。
第五條 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拖拉機、輕便機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和設計最大時速小於五十公里的其他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等級公路。
第六條 行人、車輛需要橫過高等級公路的,必須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從人行橫道或設定道口通過,不得停留。
第七條 在高等級公路上,車輛和行人必須各行其道,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行人和腳踏車不得進入機動車道。
第八條 機動車輛當前方遇有障礙或者需要超越其他車輛時,在確保全全和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情況下,可以借道超越障礙和其他車輛,但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
第九條 機動車輛在高等級公路上行駛,最低時速不得低於四十公里,最高時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封閉的一級公路不得高於一百一十公里;
(二)未封閉的一級公路和封閉的二級公路不得高於九十公里;
(三)未封閉的二級公路不得高於八十公里。 機動車輛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所示時速與前款規定時事不一致的,應按照交通標誌所示時速行駛。
第十條 機動車輛進入高等級公路,應當儘快將車速調整到第九條規定的速度;駛離高等級公路進入非高等級公路時,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所示時速行駛。
第十一條 不準在高等級公路的機動車道上停車。
因車輛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的,應當將車輛移離機動車道。
因交通事故或者車輛故障致使車輛不能移離機動車道的,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車後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開啟示寬燈和尾燈,乘車人迅速轉移到車道之外的安全地帶,同時向附近的交通警察報告。
第十二條 車輛運載危險物品或者載物長度、寬度、高度、重量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並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車道、時事行駛。
第十三條 在高等級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駕駛證三個月以下。
非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車輛駕駛人、乘車人、行人違反本規定其他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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