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

《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是為切實加強道路營運駕駛員管理,規範運輸經營行為,提升運輸服務水平,有效預防各類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管理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
辦法全文,發展歷史,

辦法全文

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道路營運駕駛員管理,規範運輸經營行為,提升運輸服務水平,有效預防各類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道路營運駕駛員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是指對道路營運駕駛員在道路運輸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規程、運營服務規範等行為實行的量化管理。
第三條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的適用範圍,是持有四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客貨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營運活動的駕駛員,或持有外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以下簡稱“外省籍營運駕駛員”)駕駛四川籍客貨運輸車輛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營運活動的駕駛員。
第四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誠實守信,文明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聘用駕駛員的教育培訓,建立企業駕駛員記分管理台賬,落實記分管理制度規定。
第五條營運駕駛員記分實行“統一管理、屬地負責、分類實施、信息共享”,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與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的誠信考核制度掛鈎。
第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按照職能職責,共同做好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信息化和制度規範化。省級、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工作,通過營運駕駛員記分信息管理系統依法對營運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記分和教育培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營運駕駛員在高速公路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和記分。
第二章記分
第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下列途徑發現的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記分:
(一)依法查處的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二)執法部門通過合法安裝的監控設施、設備查處的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應急管理、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已查處且抄告的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四)他人舉報投訴並經核查屬實的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五)其他途徑發現並經核查屬實的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累積記分考核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20分,從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依據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分別為:20分、15分、10分、5分、3分、1分。營運駕駛員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營運駕駛員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同時符合兩個以上記分情形的,按照較重情形予以記分。
第十條 營運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計20分:
(一)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發生較大以上道路運輸行車事故,且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
(二)駕駛營運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的;
(三)在執行運輸任務時存在酒駕、毒駕行為的;
(四)駕駛報廢車輛或擅自拼裝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五)駕駛營運車輛故意損毀衛星定位監控或車載視頻監控設備逃避監管的;
(六)不具備資格的營運駕駛員駕駛危險品貨物運輸車輛的;
(七)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十一條 營運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計15分:
(一)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發生較大以上道路運輸行車事故,且負同等或次要責任的;
(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發生一般道路運輸行車事故,且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
(三)駕駛營運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達到20%至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四)駕駛營運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五)違反規定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的,日間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的,夜間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的,連續駕駛每次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六)駕駛長途客運車輛違反規定在凌晨2:00-5:00時運行,不停車休息或虛假接駁的;
(七)使用偽造、變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
(八)超限運輸車輛擅自行駛公路,經檢測認定車貨總重超限100%以上的;
(九)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超限運輸達3次以上的;
(十)故意堵塞或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十一)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費站、沖關逃費或採用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費的;
(十二)堵站罷運嚴重影響正常運輸秩序或旅客出行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故意阻撓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檢查、調查處理,情節嚴重的;
(十四)駕駛未取得危險品運輸資格的運輸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十五)轉讓、出租從業資格證件的;
(十六)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員未按要求進行應急處置並報告的。
第十二條營運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計10分:
(一)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發生一般道路運輸行車事故,且負同等或次要責任的:
(二)駕駛營運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10%以上未達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三)超限運輸車輛擅自行駛公路,經檢測認定車貨總重超限50%以上的;
(四)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未按規定懸掛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的;
(五)駕駛未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和視頻等監控設備的車輛
從事經營活動的或故意禁止衛星定位和視頻等監控設備逃避監管的;
(六)駕駛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從事道路旅客或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
(七)駕駛未經汽車客運站安全例檢或安全例檢不合格的客運車輛從事經營活動;客運班車未按規定執行出站檢查制度的;
(八)不按照國家規定,拒絕參加或不服從調度完成交通戰備、突發事件應急運輸任務的;
(九)駕駛營運車輛因服務質量、安全生產隱患等情形被市(州)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的:
(十)駕駛的車輛技術等級或類型等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十一)駕駛無道路運輸客運班線許可的車輛,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十二)客運駕駛員駕駛未取得包車客運標誌牌的車輛從事包車客運經營的;
(十三)擅自塗改,偽造、變造從業資格證件上相關記錄的:
(十四)駕駛無車輛營運證件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十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駕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變相從事城際班線運輸經營活動的,或未經平台派單私自從事客運服務的;
(十六)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範圍,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外);
(十七)駕駛未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從事超限運輸經營活動的;
(十八)駕駛營運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第十三條營運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計5分:
(一)駕駛營運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10%以內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20%的:
(二)超限運輸車輛擅自行駛公路,經檢測認定車貨總重超限20%以上的;
(三)車輛裝載貨物或行駛路線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核定內容不符的;
(四)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五)駕駛未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六)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七)車輛運行過程中吃零食、吸菸、不系安全帶、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設備等易引發安全事故的;
(八)在高速公路車道違規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的;
(九)駕駛營運出租汽車,其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的;
(十)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交通樞紐客運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十一)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拒載旅客,或故意載客繞道運行,或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亂收費的;
(十二)超越《道路運輸證》上註明的經營類別或者經營範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十三)駕駛客運包車不按核定線路運行或使用虛假包車客運標誌牌運營的;
(十四)駕駛客運班車不按核定站點載客、非當班客運班車擅自營運的;
(十五)違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十六)駕駛擅自改裝彈簧鋼板、貨箱欄板等部件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十七)未使用危險貨運單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
(十八)未按規定參加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的;
(十九)駕駛客運班車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
(二十)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遊攬客、站點候客;
(二十一)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人實施報復行為的。第十四條營運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計3分:
(一)未在客車發車前進行安全生產承諾或未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的;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和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未按規定填寫行車日誌的;
(三)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導致貨物脫落、揚撒的;
(四)營運過程中違反規定擅自加價或惡意壓價競爭的;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乘客預約後無故未履行約定的;
(六)故意侵吞乘客車內遺落財物不及時歸還、上交的;
(七)駕駛營運車輛因服務質量、安全生產隱患等情形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的:
(八)定製客運駕駛員未對旅客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的;
(九)駕駛營運客貨車輛非緊急情況下侵占高速公路小客車道或違規占用應急車道的。
第十五條營運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計1分: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單位變更,未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件變更手續的;
(二)客運車輛在營運過程中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或車容車貌、服務標識和設施、車內清潔衛生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未按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
(四)通過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熱線受理以及 12345等地方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轉辦的投訴舉報,經核實屬實且有責的。
第三章記分管理
第十六條對營運駕駛員的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與記分應當依法同時執行。
第十七條對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20分的營運駕駛員,由核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列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風險名單”,依照《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並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營運駕駛員,應當在15日內參加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核發地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安排的安全生產、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考試。一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即被記分達到15分的,學習時間不少於 120個學時;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5 分以上(不含 20分)的,學習時間不少於80個學時。考試合格的,學習結束;考試不合格的,重新參加學習(不少於40個學時),直至考試合格。
第十九條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營運駕駛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重點監控名單”作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將記分及處理情況抄告駕駛員所在的道路運輸企業,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告。
第二十條營運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首次達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參加學習並通過考試,且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記分予以清除,移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重點監控名單”。營運駕駛員一個記分周期內再次達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重新列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重點監控名單”,考試合格且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記分周期期滿後,清除記分並移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重點監控名單”。未按規定參加學習並通過考試或者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記分在15 分以下,並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記分周期期滿後,記分予以清除。
第二十一條記分在15分以下的營運駕駛員,一個記分周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申請扣減記分,累計最高扣減10分。
(一)自主參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每學習20學時並通過考試的,一次可申請扣減2分;
(二)參與並安全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令性應急運輸任務的,一次可扣減3分,累計最高扣減6分。
第二十二條外省籍營運駕駛員駕駛四川籍車輛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罰並記分外,還應當將駕駛員違法違規情況抄告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核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記滿20分的外省籍營運駕駛員列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風險名單”。
第二十三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營運駕駛員的記分台賬和記分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進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重點監控名單”“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風險名單”的營運駕駛員的安全從業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聘用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制度,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第四章執法監督
第二十五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記入記分管理信息系統。對抄告的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接收抄告之日起5日內記入記分管理信息系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向社會提供營運駕駛員記分信息的查詢服務。營運駕駛員對記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記分的管理機構申請覆核。作出記分的管理機構應當在15日內完成覆核,並根據結果對記分進行核改,同時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記分管理信息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文化和旅遊部門等實行信息共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營運駕駛員的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後,應當及時將本辦法規定的超速、酒駕、超載超限等情形行為抄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營運駕駛員記分較多的道路運輸企業進行重點檢查。文化和旅遊部門應鼓勵旅行社租用營運駕駛員記分較少的道路運輸企業的車輛。
第二十七條營運駕駛員對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應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記分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相關責任部門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一)應當記分而未記分的;
(二)不按規定記分分值記分的;
(三)違反規定虛假記分的;
(四)刁難當事人實行惡意記分的;
(五)違反規定擅自為營運駕駛員清除、修改記分記錄和檔案的;
(六)其他在記分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城市公交駕駛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辦函[2017]6號)同時廢止。

發展歷史

2023年1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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