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管理規定

《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管理規定》是廣州市交通運輸局於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文  號:穗交運規字〔2020〕16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9月14日
  • 發布機關:市交通運輸局
全文,印發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汽車電車站場(以下簡稱“公交站場”)管理,提高公交站場服務水平,促進城市公共運輸發展,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交站場,是指供乘客上下車、為公共汽車電車服務的首末站、樞紐站及其配套設施。
  本規定所稱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交站場及其配套設施的日常管理,為公車輛運營、停靠提供相關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交站場的規劃、建設、經營、設施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公交站場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資源共享、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交站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市公交站場的日常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並直接負責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黃埔等區公交站場的日常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等區公交站場的日常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由屬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按照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公交站場建設、維護等方面的統一規劃和要求,廣州市交通站場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通站場中心”)負責對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黃埔等區已規劃站場的建設(配建除外),以及對國有投資建設、公建配套、小區提供、占道經營以及綜合交通樞紐配套公交站場的具體運營實施統一管理,另有要求的除外。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等5區由屬地政府(區、街道)或單位投資建設的公交站場,由投資建設單位移交屬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屬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定程式組織具備資質的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進行具體運營管理,並服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安排。
  第七條 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依據發展和改革部門批准的收費方法和標準,向進入公交站場從事經營的公交線路所屬企業收取相關費用。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公共運輸專項規劃,編制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站場建設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按計畫逐年統一組織建設和改造公交站場。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站場建設計畫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固定資產的投資計畫。
  第九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公交站場用地,未經有關法定程式批准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條 新城區開發、舊城區改造和火車站、公路客運站、客運碼頭、捷運首末站、航空港、展覽館和大型的商業區、旅遊景點、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一萬人以上的住宅小區等工程項目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公交站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其建設費用納入工程總概算。
  第十一條 公交站場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技術標準。公交站場建設竣工後,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公交站場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所在地區、道路、文物古蹟、公共設施、標誌性建(構)築物的標準名稱冠名,並符合《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同線路同一站點的站名應當統一。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 廣州公交站場根據其經營管理主體及管理模式,按以下三種方式進行具體運營管理:
  (一)直接管理站場:由交通站場中心直接管理的站場;
  (二)間接管理站場: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屬地政府、街道等其他單位組織管理的站場;
  (三)臨時管理站場:因線路新開行或調整而新設的站場,在未進一步明確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的情況下,由公交企業臨時管理的公交站場。
  第十四條 廣州公交站場根據其規模和功能,按三個類別提供相應的服務和管理:
  (一)樞紐公交總站:有固定用地,有5條及以上線路營運。其中有10條及以上線路營運的,為一類樞紐公交總站;有5條及以上、10條以下線路營運的,為二類樞紐公交總站;
  (二)首末公交總站:有固定用地,有5條以下線路營運;
  (三)占道公交總站:無固定用地,占用同一或相鄰的市政道路作為路邊總站。
  第十五條 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站場管理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二)具有相應的辦公、經營場地;
  (三)具有完善的企業管理機構、章程和營運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資質要求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力量。
  第十六條 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站場營運服務;
  (二)站場配套設施和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保養;
  (三)站場營運秩序管理;
  (四)站場消防安全保衛和治安秩序維持;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服務職責。
  第十七條 公交企業需要使用公交站場,應當憑線路批覆檔案與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簽訂站場使用契約。除公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交站場營運。公交站場內設有充電樁的,在不影響公車輛正常安全運營的情況下,新能源社會車輛可在工作人員引導下進入公交站場指定充電車位進行充電。
  第十八條 公交企業進入站場營運,應當向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提交進入站場營運線路配車數。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根據公交站場的使用面積、站場車輛和人流組織方案,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車輛站內的行車流向、停放位置。
  公交企業線上路運營過程中,因實際需要臨時增調車輛進入站場的,由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與公交企業協商處理。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交線網布局和站場分布情況調整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進入公交站場的,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和公交企業應當服從調整和安排。
  第二十條 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劃定行車線、停車線、上客區、下客區等交通指示標線,設定站牌、指示牌、排隊護欄、候車亭廊、廣州公交出行信息查詢服務指引等營運服務標誌和設施,並保持站場標誌標線、站牌、相關服務指引完整、清晰;
  (二)科學、合理組織車流和人流,保持站場安全有序;
  (三)按照國家標準配置相應的消防、保衛、水電、照明、通風、通信、衛生設施,設定安全通道;
  (四)為公交企業提供營運調度、車輛停放、充電、臨修、保潔、站務辦公、休息、如廁等配套服務設施;
  (五)保養和維護場內綠化,做好衛生保潔、除“四害”等工作;
  (六)公交站場服務管理人員應當統一著裝,按照規定佩戴工作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管理公交站場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擅自在站場營運場地內設定與營運管理無關的建(構)築物;
  (二)不得擅自設定、調整、拆除、占用或者損壞公交站場附屬客運服務設施;
  (三)不得擅自將公交站場、站場內充電樁及其他附屬物品轉讓、出租、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承包給他人使用;
  (四)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的使用性質和功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交企業進入公交站場運營,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公交站場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服從站場管理人員指揮;
  (二)車輛按公交站場的規定行駛、上下客和停放;
  (三)車輛不得載客進入公交站場正在充電、加油的區域;
  (四)進入公交站場的車輛應當配備消防器材;
  (五)積極採取措施減少車輛噪音擾民;
  (六)車輛各項技術、安全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車輛尾氣排放必須達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交站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侵占候車廊、候車亭、站務用房、排隊護欄、地面標線等公共汽車電車服務設施;
  (二)覆蓋、塗改、污損、更改站牌、標誌牌等營運服務標誌;
  (三)私自亂搬、挪用、移動交通和消防設施等;
  (四)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危害人體健康與衛生的物品進入公交站場;
  (五)其他危害公交站場設施及營運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公交站場日常運營管理工作職責,及時維護保養站場設施,定期進行保潔,保持站場內設施完整和環境清潔,做好站場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公交站場及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印發通知

穗交運規字〔2020〕16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管理規定》《廣州市公交站點設施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客管處,各區交通運輸局,市公交集團,市交通站場中心,各公交企業:
  為加強公交站場和公交站點設施管理,提升公交站點設施服務水平,根據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市交通運輸局組織修訂了《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公交站點設施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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