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交站點設定管理辦法

為規範公交站點設定,提升公交服務水平,根據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市交通運輸局組織修訂了《廣州市公交站點設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公交站點設定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點設定(以下簡稱“公交站點設定”),方便市民出行,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交站點設定,包括公交中途站和公交站場的增設、遷移和撤銷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交站點設定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交站點設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公交站點設定具體實施日常管理。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等公交站點設定的日常管理由屬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式組織公交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實施公交站點的設定及日常管理維護等工作。各公交企業負責按照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路線和站點做好公車輛運營,以及公車上相關標牌及導乘設施的設定、調整等工作。
第二章 站點設定
  第五條 公交站點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居住人口分布、市民出行需求、道路條件、重要活動或大型活動舉辦等情況進行最佳化設定。
  第六條 公交站點設定應遵循科學、安全、便民的總原則。
  第七條 新建、改造的城市主、次幹道原則上應當規劃設定港灣式公交站台,設定公交候車亭等候乘設施。具備條件的其他道路、路段也應當參照實施。
  第八條 交通樞紐、捷運站、居住密集區、商業區、著名旅遊景點區、著名文物古蹟、大型文化活動場所、大中型醫療機構、大中國小校、公共或行政服務設施等區域,應設定公交中途站點或公交站場。
  第九條 公交中途站點設定應當考慮與過街設施(天橋、隧道、斑馬線等)相銜接,方便乘客就近過街,應與平交路口保持一定距離,並注意避開交通瓶頸路段。
  第十條 公交站點、站場規劃設定及調整應當參照《城市公共運輸站、場、廠設計規範》(CJJ/T 15-2011),停靠區域空間尺度應充分考慮公交線路聚集程度。停靠區段長度內的候乘區域及其與人行道之間的連線區域除必要的公交候車亭等候乘設施和少量樹木等綠化外,不得設定其他影響正常候乘的設施。候乘站台高度應結合公車輛情況合理設定,方便老幼病殘乘客上下車。候乘區域與人行道之間,具備條件的應當無障礙連線並應設定盲道。
  公交候車亭設施的設定應當考慮人行道的寬度、地面及地下設施的具體情況,方便行人通行,保障相關設施不受影響。
第三章 站點調整
  第十一條 公交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站點日常巡查,對設定不合理的站點提出處理意見,定期報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侵占公交站點的行為,查明情況後對有關單位行為立即予以糾正,並報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公交站點調整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一)周邊公交出行需求發生變化;
  (二)道路通行條件或交通組織發生變化;
  (三)重大節假日、活動公交保障需要;
  (四)道路交通實施臨時管制;
  (五)城鄉建設、市政施工等需要;
  (六)申請單位因改善出行需要申請調整;
  (七)其他導致公交站點無法正常停靠的情況。
  第十三條 因第十二條第(一)、(二)、(三)、(四)、(七)項需要調整公交站點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後組織實施,公交站牌製作及更改費用在財政專項經費中列支。因第十二條第(五)、(六)項需要調整公交站點的,由相關單位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取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後方可實施,公交站點調整涉及費用(包括站牌更換、車內導乘設施更改、公交候車亭拆遷及重新安置、施工結束後原點安置等)由申請單位擔負。調整後的公交站點位置有條件設定港灣式公交站的,應由申請單位負責設定港灣式公交站。
  第十四條 公交站點調整如涉及線路停靠站點變化,調整時限在6個月以內的,公交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單位須在發生變更部分的站點及線路首末站進行宣傳告示工作;調整時限超過6個月的,公交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單位須對全線的公交站牌及車內導乘設施等實施更換。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調整公交站點前,需提前七天在調整的公交站點進行告示,並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等途徑向社會進行公布,緊急情況下臨時設定或調整的公交站點除外。
  第十六條 公交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公交站點調整決定調整運營線路和停靠站點,並及時做好公車輛上的導乘設施(含語音報站設施)的調整和告知工作。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定、調整、遷移公交站點,不得損害公交站點服務設施,不得侵占公交站點區域,影響公交線路的正常運營。
  第十八條 對於已建成投入使用但與《城市公共運輸站、場、廠設計規範》(CJJ/T 15-2011)規定有不符的公交站點,應當在條件具備後逐步改造完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提升廣州市公交行業服務水平,加強行業管理規範性檔案的普遍適用性、管理規範性、科學前瞻性,市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對《廣州市公交站點設定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公交站點名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交站點設定管理辦法》和《公交站點名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將於5月13日起正式實施。
  修訂後的《公交站點設定管理辦法》主要包括總則、站點設定、站點調整、附則等4部分,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增加公交站點調整前公示途徑,如“通過網站”等,方便市民及時掌握和知曉;二是最佳化公交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確定辦法,調整為由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法定程式確定實施主體;三是對市交通運輸部門、客運交通管理部門等職責分工進行明確,進一步最佳化完善管理機制。
  修訂後的《公交站點名稱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站點的命名、站名的變更、站名的管理、附則等5部分,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最佳化全文結構和表述,邏輯更加完整、清晰;二是明確公交站名的命名原則,即穩定性、規範性”;三是結合實際豐富公交站名調整收集渠道,將“黨政機關、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納入站名變更需求來源;四是最佳化公交站名更改實施單位確定辦法,調整為由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法定程式確定實施主體;五是對市交通運輸部門、客運交通管理部門等職責分工進行明確,進一步最佳化完善管理機制。
  市交通運輸部門表示,下一步將根據新修訂的《公交站點設定管理辦法》和《公交站點名稱管理辦法》,進一步最佳化公交站點設定及站名管理機制,不斷完善公交站點及站名設定,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交出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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