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專營管理規定

《廣州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專營管理規定》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4年07月0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專營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94-07-07
  • 生效日期:1994-07-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7-07
【生效日期】1994-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州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專營管理規定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廣州市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城市汽車、電車的經營管理,進一步發展城市公共運輸,為社會提供安全、舒適、優質的服務。根據國務院有關城市公共運輸產業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範圍內經營公共汽車、電車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中所指的專營區域是指廣州市屬八個行政區域範圍。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專營權是指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競投中標後,單獨享有在規定的區域或線路和期限內經營公共汽車、電車業務的權利。
第五條廣州市公用事業局(以下簡稱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專營的行政主管部門。廣州市客運交通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客管處)具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並依照本規定從事管理職能,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專營企業在專營期限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得被侵害。
第二章 專營權的獲得
第七條申請競投專營權的企業須經市客管處進行資質審查,符合條件的,可參加專營區域線路的競投,中標者獲得專營權。
第八條申請競投專營權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與專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車輛、場地、司乘人員及技術力量;
(三)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和章程。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競投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專營權:
(一)已在競投區域或線路從事營運業務的;
(二)在本市城市公共運輸發展總體規劃內,先提出新辟經營區域線路的。
第十條獲得專營權的企業必須辦理簽訂專營契約、繳交款項等手續。專營契約的內容應當包括專營區域或線路、專營期限、利潤分配管理、票價監控調整、專營權利義務、服務質量、違約責任、專營權利延續和撤消等。
第十一條未獲得專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範圍內經營城市公共汽車、電車業務。
第三章 專營管理
第十二條獲得專營權的企業,憑《廣州市城市公共運輸專營契約書》到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開業手續,有關部門應在本職能範圍內予以辦理。
第十三條專營期限每期不少於5年。
專營企業如需延續專營權期限,應在專營期限屆滿前6個月向市客管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獲得延續專營權。每次延續期限不超過5年。
第十四條專營企業獲得專營權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將經營規劃提交市客管處,經審核批准後方可經營。經營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營區域內公共運輸站場、線路的開設和調整,以及車輛分布與增加情況;
(二)公共運輸的營運服務水平、營業時間和運行作業計畫;
(三)專營期限內的財政收支及預算情況;
(四)對經營線路票價的調整意見;
(五)企業經營情況。
第十五條專營企業必須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客管處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表,並於每年第四季度報送下一年度的經營計畫。
第十六條專營企業投入營運後確需對專營線路的走向和站場設定作調整或改變時,必須提前30日向市客管處提出申請,經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專營企業轉讓專營權時,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市客管處同意,辦理轉讓契約、繳交轉讓手續費。
第十八條專營企業在獲得專營權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如未按經營規劃投入車輛營運,則作為自動放棄專營權處理。
第四章 專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專營企業有權享有專營收入15%的年收益。
專營收入是指專營企業經營公共汽車、電車及相關業務的所得收入。
年收益是指專營企業當年經營公共汽車、電車所獲稅後利潤及經營與專營權相關業務所獲稅後利潤的總和。
專營企業應保證不少於30%的年收益用於生產發展。其餘部分由專營企業自行支配使用。
第二十條專營企業可經由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發行債券進行集資,用於發展生產。
第二十一條專營企業應設立儲備金。
專營企業所獲年收益超過本規定第十九條的專營收入的比例,其超出部分應撥入儲備金。如達不到專營收入的比例,可用儲備金補足,儲備金仍不能補足的,專營企業可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提高票價,或減免稅費以及採取財政補貼等辦法解決,經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專營企業有權享用本市公共運輸設施,並對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定的公共汽車、電車專用車道以及營運線路站點有專用權。
第二十三條專營企業因道路施工或其他原因而影響公共運輸正常營運所受的損失,有權要求責任者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專營企業應對公共運輸站場、廠房等公共設施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專營企業必須按照批准的線路或區域、營業時間、運行作業計畫進行營運,並按規範化服務的要求,提供優質的公共運輸服務。
第二十六條專營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政策規定。公共運輸票價的確定和調整,須經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專營企業必須守法經營,自覺接受客運、審計、稅務、物價部門的管理,並應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專營企業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在非常時期或緊急情況下發出的有關指令。包括調集或徵用專營企業的車輛、站場以及暫時中止專營權等,直至緊急情況消除為止。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九條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市客管處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中止或取消專營權等處理,同時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有關法規及本規定進行經營的;
(二)拒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改變專營區域或專營線路的;
(四)擅自改變經核准的專營線路配車數、營業時間或服務質量低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條專營企業擅自提高票價,由主管部門按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的,由市客管處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按沒收總額的50%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押其運輸工具。
第三十二條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市客管處的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公用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市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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