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是為督促幼稚園規範辦園行為,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和《幼稚園工作規程》制定。由教育部於2019年6月10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 印發機關:教育部
  • 印發日期:2019年6月10日
  • 實施日期:2019年6月10日
  • 發文字號:教督〔2019〕3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印發信息

教育部關於印發《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教督〔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關於“實行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的要求,教育部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和《幼稚園工作規程》,研究制定了《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實施辦法,於2019年底前實現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經審批註冊的幼稚園(含民辦)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全覆蓋,並及時將有關實施情況報教育部。
教育部
2019年6月10日

辦法全文

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第一條 為督促幼稚園規範辦園行為,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和《幼稚園工作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行政區域內每一所經審批註冊的幼稚園(含民辦)配備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幼稚園布局和規模等情況,原則上按1人負責5所左右幼稚園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
教育督導部門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繫方式和職責,在幼稚園大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條 教育督導部門按照《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聘任熟悉學前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人員為責任督學。
第四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責任督學進行日常管理:
(一)對責任督學頒發督學證,實行登記管理。
(二)對新任責任督學進行入職培訓,對入職後的責任督學進行定期集中培訓。
(三)對責任督學實行定期交流。
(四)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對優秀責任督學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責任督學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指導幼稚園安全管理情況。
(二)監督指導幼稚園規範辦園情況。
(三)監督指導幼稚園師德師風建設情況。
(四)完成教育督導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六條 責任督學參照《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對幼稚園實施督導,每月不得少於1次。
第七條 發生危及幼稚園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督促處理並報告上級督導部門。
第八條 幼稚園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積極配合責任督學入園督導,對反饋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稚園,教育督導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向有關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對幼稚園主要負責人、舉辦者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幼稚園對督導結果有異議,可向教育督導部門反映。
第九條 教育督導部門每月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匯報,研究處理相關問題。教育行政、教育督導等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幼稚園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在幼稚園評優評先方面,應當充分聽取責任督學意見。
第十條 教育行政或教育督導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將責任督學督導工作經費列入預算,為責任督學開展經常性督導工作提供經費、辦公場所和設備等保障,為責任督學兼職開展督導工作產生的交通、通訊、誤餐費用和承擔的督導任務提供工作補助(發放對象不含責任督學中的在職公務員),發放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生活水平確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從教育部獲悉,為督促幼稚園規範辦園行為,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為行政區域內每一所經審批註冊的幼稚園(含民辦)配備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
辦法要求,責任督學應對幼稚園安全管理情況、規範辦園情況、師德師風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指導,並完成教育督導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發生危及幼稚園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督促處理並報告上級督導部門。
辦法明確,幼稚園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積極配合責任督學入園督導,對反饋問題進行認真整改。

解讀二

《辦法》規定,教育督導部門要根據行政區域內幼稚園布局和規模等情況,原則上按1人負責5所左右幼稚園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責任督學負責監督指導幼稚園的安全管理情況、規範辦園情況、師德師風建設情況等。
《辦法》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為行政區域內每一所經審批註冊的幼稚園(含民辦)配備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
《辦法》要求,責任督學參照《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對幼稚園實施督導,每月不得少於一次。發生危及幼稚園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督促處理並報告上級督導部門。
《辦法》還規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對責任督學進行日常管理,包括對責任督學頒發督學證,實行登記管理,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等。教育督導部門每月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匯報,研究處理相關問題。教育行政、教育督導等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幼稚園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在幼稚園評優評先方面,應當充分聽取責任督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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