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督學管理辦法

《山東省督學管理辦法》旨在充分發揮教育督導職能;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於2021年5月12日印發,共七章二十八條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山東教育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魯教督字〔2006〕1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督學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印發時間:2021年5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政策解讀,主要內容,創新點,

辦法印發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督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教督發〔2021〕2號
各市教育(教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督學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5月12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督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教育督導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檔案規定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學是依法依規執行教育督導公務的人員。省、市、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和教育督導機構均應建設政治過硬、業務精湛、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督學隊伍。
第二章 任職條件與聘任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教育督導機構聘用兼職督學。督學證書由同級政府頒發。
第四條 督學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治素質高,熱愛教育事業及教育督導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理論水平、豐富實踐經驗和較強工作能力。
(三)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自律,身體健康。
(四)具有大學本科(含同等學力)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教學研究和教育教學工作的,原則上應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
(五)有關法規政策規定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省督學從以下人員中選聘: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有關部門負責人,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省少先隊總輔導員或少工委負責人,省教育廳領導及有關處室負責人。
(二)市級人大、政協有關部門負責人,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主任(副處級以上),長期在市、縣級教育部門工作且具有豐富管理經驗的人員。
(三)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
(四)教科研機構中符合條件的教學研究和管理人員。
(五)學校(含幼稚園,下同)優秀班子成員、中層幹部和教師。
(六)其他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
各地參照上述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市、縣督學選聘條件。
第六條 督學聘任依照任職條件,按程式進行。
(一)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推薦督學的範圍、人數和相關要求。
(二)有關單位根據要求確定推薦人選,報教育督導機構審核並確定擬聘人選,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辦理聘任手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督學每屆任期3年,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可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3屆。
第八條 督學在聘期內,因身體等原因,經本人書面申請、聘用機構確認,可辭去督學職務。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九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履行教育職責情況實施督導。
(二)對學校教育教學、規範辦學行為等情況實施督導和內部視導;推廣先進理念和經驗,指導學校按教育規律辦學。
(三)對民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對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師生安全或者損害師生合法權益的,及時督促處理並報告教育督導機構。
(五)及時向教育督導機構反饋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
(六)開展調查研究,為教育決策提供諮詢,提出建議;參與研究制定教育督導政策和檔案。
(七)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督導事項和問題線索等,對被督導單位開展調查。
(二)聽取被督導單位情況報告,列席有關會議,依法依規查閱、複製相關檔案、資料、報表等。
(三)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對違反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處置建議並要求依法依規整改。
(五)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整改不到位、不及時的,傳送督辦單,限期整改,必要時進行複查。
(六)根據督導及調研結果,向有關部門和學校提出意見建議,對被督導單位負責人的獎懲提出建議。
第四章 義務與紀律
第十一條 督學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定期參加培訓,努力提高實施督導的素質能力。
(二)對各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和各地教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反饋各地教育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
(三)關注全省和地方的教育改革發展,及時宣傳教育改革發展取得的新成就、好經驗,傳播正能量。
(四)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發現的苗頭性問題、預警性信息和負面輿情,並即時跟蹤、正確引導,消除負面影響。
(五)開展督導工作,服從教育督導機構安排,在規定時間內高質量完成督導報告。
(六)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管理和考核,定期向教育督導機構述職。
(七)主動作為,加強調研,為教育改革和發展建言獻策。
第十二條 督學在實施教育督導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和要求,按照督導工作程式,規範督導行為。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公平公正,恪盡職守,廉潔自律,認真完成督導任務。
(三)根據教育督導機構安排,參加各項督導活動,不得擅自開展未經批准或授權的督導工作。
(四)開展教育督導時,須向被督導單位出示督學證。
(五)主動公開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等,方便社會了解督導工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六)維護被督導單位的合法權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覺接受被督導單位的監督,樹立良好形象。
(七)堅持督導意見集體審議制度,不以個人名義對外發表督導意見,未經許可不得透露督導結果及其有關內容。
(八)在履行教育督導職責時,存在影響督導結果客觀公正因素的,應當主動提出並迴避。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 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督學的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建立教育督導員、責任督學、學校視導員和特邀教育督導員隊伍,與督學隊伍統籌使用,形成覆蓋各級各類教育、社會共同參與的督學工作體系。
從業務水平高並熟悉教育及督導工作的人員中聘用教育督導員,參與督導評估等業務工作。
從在職或退休的教育行政、教科研和學校管理人員、骨幹教師中遴選責任督學,對學校開展常態化掛牌督導。
從學校班子成員或中層管理人員中選聘學校視導員,對學校教育教學及管理進行全覆蓋內部視導。
鼓勵和倡導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新聞媒體、社會組織中聘請特邀教育督導員,對教育工作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將督學培訓納入年度培訓計畫。省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指導全省督學培訓工作及組織相關培訓,市、縣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區域督學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督學培訓檔案,對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和時間等記錄備案。
第十六條 督學培訓可採取集中培訓、網路學習、個人自學方式進行,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40學時。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督學培訓學時可以折算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七條 新任督學應接受崗前培訓。
第十八條 督學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相關檔案。
(二)教育學、心理學、教育管理、學校管理、應急處理與安全防範等相關理論和知識。
(三)現代信息技術、評估與監測理論、問卷與量表等工具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的套用。
(四)督導實施、督導規程和報告撰寫等業務知識。
(五)教育督導實踐案例。
(六)其他必要的知識和能力。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進行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對工作優秀、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獎勵。考核結果通報督學本人和所在單位,作為對其使用、培養、聘任、解聘的重要依據。督學考核應包括政治表現、履行職責、業務能力、學習培訓、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二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學,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督導機構安排的督導、培訓和調研的。
(二)督導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
(四)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解聘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按有關程式辦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推薦單位和本人。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受理對督學從事教育督導工作中不當行為的舉報,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並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對督學違規違紀違法等受到處分的,及時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第六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為督學開展督導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培養培訓、職務晉升、評優樹先等方面加大對優秀督學的支持和傾斜力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督學課題研究和調研報告評選獎勵機制,每年確定題目開展研究和調研。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事業編制督學可以按照相應系列(專業)參加職稱評審,承擔的督導研究和對學校的督學工作作為教學工作量。對優秀督學在職稱評審時予以傾斜。
第二十六條 鼓勵建立督學和學校管理幹部雙向交流機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督學聘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教督字〔2006〕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主要內容

圍繞督學任職條件與聘任、職責與權利、義務與紀律、管理與考核、保障與激勵等方面,提出了28條具體要求,每條內容均於法有據,符合政策。

創新點

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在隊伍建設上突出“理順”。《辦法》以建設政治過硬、業務精湛、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督學隊伍為目標,明確了各類督學群體的聘用主體和範圍,明確了任職條件和程式,工作機制進一步理順。
二是在職責與權利上強調“完善”。《辦法》提出了“七項職責”與“六條權利”,全面梳理了我省多年來督學工作經驗,進一步強化了督學在督政、督學和評估監測過程中的職責與權利,更加符合教育督導規律。
三是在義務與紀律上彰顯“規範”。《辦法》創新提出了“七項義務”與“八條紀律”,突出了督學的自我激勵、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和自我反思,進一步規範了督學行為,規避了督導風險。
四是在保障激勵上注重“落地”。《辦法》提出的保障激勵要求明確、標準清晰,且結合實際,易於操作。尤其是在督學職稱評審上力求突破,使督學保障的指向性、目的性更加明確,激勵性、達成性進一步增強。
五是在督學體系上強化“重構”。《辦法》立足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大局,融合了國家和我省已經出台的督導條例、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有關督學管理的要求,構建了專職督學、兼職督學、教育督導員、責任督學、學校視導員和特邀教育督導員等六位一體的新時代山東教育督導隊伍體系,努力打造覆蓋各級各類教育、社會共同參與的督學工作體系。
六是在管理考核上體現“全面”。《辦法》覆蓋了督學聘任與管理的方方面面,對督學聘任、續聘、解聘等有明確要求,對督學管理、培訓、考核等也有具體辦法,提高了督學管理的層級和水平,進一步提升了全面性和系統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