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暫行辦法

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暫行辦法》是北京市教委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於2017年12月13日共同出台的管理辦法,主要目的是建立完善幼稚園督導評估制度,進一步加強幼稚園管理,規範辦園行為,提升保教質量。

《暫行辦法》指出,掛牌督導是指各區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各級各類幼稚園配備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幼稚園責任督學受教育督導部門指派對幼稚園進行監督監管,不得向幼稚園收取任何報酬。
《暫行辦法》同時指出,教育督導部門要根據區域內幼稚園布局和在園幼兒規模等綜合因素,按1人負責5所左右幼稚園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在園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各區結合實際,將轄區內所有幼稚園納入監督監管範圍。可採取掛牌督導、按督學責任區統籌實施督導等多種方式開展監督監管工作。
《暫行辦法》規定,責任督學的基本職責為對依法依規辦園進行監督,對幼稚園規範辦園行為進行指導,受理、協助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發現問題並督促幼稚園整改,向教育督導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並指出,責任督學要對幼稚園依法辦園、安全管理、衛生保健、保育教育、師德師風、內部管理以及園務公開情況實施經常性督導,可採取隨機觀摩教育活動、查閱資料、座談走訪、園所巡視等方式進行經常性督導。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責任督學應報告情況並督促整改落實。對各類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及時了解並上報情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督導結束後,責任督學應填寫督導記錄,向幼稚園反饋督導結果,並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責任督學進園督導應出示督學證,對每所幼稚園實施經常性督導,原則上每月不少於1次,視情況可隨時進行督導。
《暫行辦法》提到,幼稚園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和指導,按要求提供情況並進行整改。教育督導部門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依法實施經常性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稚園,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對幼稚園主要負責人或舉辦者以及其他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各區也要為責任督學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專項經費和待遇保障。對新任責任督學進行入職培訓,對在職責任督學進行定期培訓、集中培訓。
《暫行辦法》強調,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聘;對未認真履職並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解聘。教育督導及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幼稚園綜合評價、年度審核備案、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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