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

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

2013年12月18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以國教督辦〔2013〕6號印發《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該《規程》共18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
  • 印發日期:2013年12月18日
  • 督辦單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 數量:18條
  • 附屬檔案:中國小校責任督學工作守則
  •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18日
基本信息,規程,

基本信息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和《中國小校責任督學工作守則》的通知
國教督辦〔20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為落實《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規範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根據《教育督導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和《中國小校責任督學工作守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
2.中國小校責任督學工作守則(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2月18日

規程

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
第一條 為落實《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規範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制定計畫。責任督學應根據教育督導部門年度工作安排,針對教育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所負責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畫,報教育督導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條 確定方案。每次開展督導,責任督學應制定具體方案,明確督導任務和督導重點,填寫學校督導備案表,包括督導學校、時間、目的和內容。
第四條 督導方式。責任督學可事先不通知被督導學校,隨機實施經常性督導。也可根據督導需要,提前要求學校就有關事項進行準備,協助開展工作。
第五條 持證督導。責任督學實施督導,應出示督學證。
第六條 校園巡視。責任督學應認真檢查教學樓、辦公樓、實驗室、學生宿舍、食堂、廁所等設施設備,注意了解管理、使用、安全、衛生等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排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推門聽課。責任督學可隨機進入課堂聽課,了解教學情況,包括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授課方式、課堂互動、教學效果等。應做好課堂記錄,課後與教師溝通,提出意見。聽課不要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第八條 查閱資料。責任督學可查閱學校校務管理、財務管理、教學管理、人事管理、後勤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學校有關會議和活動記錄、學生學籍檔案、財務賬目、教師教案、學生作業等。應尊重學校辦學特色,不宜公開的信息要嚴格保密。
第九條 問卷調查。責任督學可依據督導事項設定調查問卷,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開展調查,全面了解學校真實情況或師生訴求。
第十條 座談走訪。責任督學可隨時與校長、教師、員工、學生交流,召開教師、家長或學生座談會,了解學校管理、教學和學生學習活動等情況;也可走進社區、學生家庭及相關單位,了解民眾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必要時可通過暗訪、單獨訪談、相關人員迴避、匿名問卷、保密承諾等方式進行訪談。要保護走訪調查對象隱私,鼓勵說真話、講實情。
第十一條 督導記錄。責任督學在督導中,可通過記錄、拍照、錄音、複製檔案等方式,對現狀、問題、意見等進行記錄。
第十二條 反饋意見。責任督學應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形成反饋意見,及時和學校溝通交流。
第十三條 整改通知。責任督學在督導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書面報告教育督導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由教育督導部門向學校及相關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
第十四條 督促整改。應根據《整改通知書》要求,督促學校或有關部門認真整改。對在期限內沒有及時處理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應及時報告督導部門負責人。
第十五條 總結匯報。責任督學每月應以書面形式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工作情況。每年應對督導工作進行總結,接受教育督導部門的檢查和考核。
第十六條 撰寫報告。責任督學應獨立完成月度、季度、年度督導報告。督導報告應包括督導任務、督導過程、典型經驗、突出問題、督導結論以及督導建議等。報告應實事求是、觀點鮮明、文字簡練、言之有據。
第十七條 省級教育督導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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