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促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促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是2007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促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07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積極推進我市企業的上市工作,加快優勢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步伐,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做優做強,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為了上市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等重組,涉及需繳納的各項規費均參照常發〔2003〕6號文國企改制的收費標準執行,即:對改制中涉及市權範圍的行政性收費一律免收;改制企業辦理土地、稅務等變更手續時,有關部門一律只收取工本費,每次收費最高不超過100元;房管部門收取的綜合服務費(包括交易手續費、產權登記費、產權證工本費、房屋測繪費),低於2萬元的按實收取,超過2萬元的按2萬元收取。涉及資產變更、過戶產生的營業稅、契稅等稅收,屬市、區留成部分的,由同級財政給予企業補貼。
二、擬上市企業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後,應及時向市發改委(上市辦)申報備案,經確認為上市後備企業的,政府有關部門要主動協調服務,積極支持企業開展上市前期工作。對企業審計或評估中出現的淨資產增值部分,依法補交的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企業補貼。
  三、對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保薦協定進入上市實質性運作程式的企業,經市發展和改革委(上市辦)確認後,自簽訂協定年度起三年內,以簽訂協定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入庫數為基數,其實繳的新增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企業補貼。三年內未申報上市的,第四年起不再給予補貼。
  四、企業為了上市,將未分配利潤等轉增為股本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在成功上市後,由同級財政給予納稅人補貼。
  五、市政府各類專項引導資(基)金,在年度安排時優先支持上市後備企業;優先保障擬上市企業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市發改、經貿、科技等部門優先為上市後備企業向國家、省爭取國債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等項目和資金。
  六、對推進企業上市的有功人員實行獎勵。根據每個上市企業首發股票募集資金額由市級財政予以獎勵,籌資1億元人民幣以內的獎50萬元,籌資1億元以上的獎100萬元,已上市企業再融資參照上述標準給予同等獎勵。上述獎勵資金從市民營經濟發展專項基金中列支,具體獎勵辦法由市發改委(上市辦)會同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七、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轄市、區可參照本意見制訂實施意見。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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