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推進企業上市(掛牌)若干政策

《推進企業上市(掛牌)若干政策》是2022年5月16日安慶市政府印發的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推進企業上市(掛牌)若干政策
  • 印發時間:2022年5月16日
制定經過,內容解讀,檔案全文,

制定經過

2022年5月16日,安慶市政府印發《推進企業上市(掛牌)若干政策》。

內容解讀

《政策》明確,對境內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的企業,市級財政按階段獎勵1000萬元:
即上市輔導備案獎勵150萬元,申報首發上市材料受理後獎勵200萬元,首發上市後獎勵650萬元。
市級財政對首發上市公司的保薦代表人、簽字會計師及律師團隊共獎勵100萬元。
對工商註冊地和稅務登記地遷至安慶、在安慶設有生產基地、發展前景良好的境內上市公司,市級財政獎勵1000萬元。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搶抓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機遇,進一步支持安慶市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做強做優做大,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市場主體提質擴量增效的意見》(皖發〔2022〕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對本政策涉及的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發行債券及股權融資等認定如下:
(一)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是指境內證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其中:境內證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是指香港聯合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及納斯達克。上市是指企業通過境內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二)掛牌是指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新三板”)或安徽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完成掛牌手續。
(三)發行債券是指非國有投融資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發行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等債券,以及其他有關債券。
(四)股權融資是指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新三板及安徽省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公開發行股票、增發股票等,首發融資除外。
第三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股改上市(掛牌):
(一)對股改當年補繳和輔導期內(不超過3年)所繳納的超改制基準日所屬年度的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補助企業。
(二)對股改過程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補助個人。
(三)對擬上市(掛牌)主體與其關聯方因股改上市(掛牌)所需而進行資產重組所產生的稅款,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補助。
(四)因上市(掛牌)所需而調整股權架構的,在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轉讓股權而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補助相對應納稅義務人。
(五)對上述(一)至(四)款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上繳中央及省部分,同級財政在企業首發上市後三年內補助相應稅負承擔主體,補助金額以首發企業在發行上市後三年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為限。
(六)擬上市企業將工商註冊地址和稅務登記地遷至安慶時,向遷出地繳納的超過正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遷出地的地方留成部分由遷入地所在財政全額補助相對應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對境內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的企業,市級財政按階段獎勵1000萬元:上市輔導備案獎勵150萬元,申報首發上市材料受理後獎勵200萬元,首發上市後獎勵650萬元。市級財政對首發上市公司的保薦代表人、簽字會計師及律師團隊共獎勵100萬元。對工商註冊地和稅務登記地遷至安慶、在安慶設有生產基地、發展前景良好的境內上市公司,市級財政獎勵1000萬元。
第五條 對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上市後遷至安慶、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經營主體和主要納稅在安慶),市級財政根據近兩年地方貢獻,獎勵400萬元至1000萬元。
第六條 對首次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市級財政獎勵150萬元,首次進入創新層的企業,市級財政在前述基礎上額外獎勵50萬元。對安徽省股權託管交易中心首次股改掛牌的企業,市級財政獎勵50萬元。
第七條 對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東將其限售股託管在我市且轉讓後在我市納稅的,由受益財政按其實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0%給予獎勵。
第八條 企業發行債券或實施股權融資的,市級財政按當年募集資金額的1%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期募集資金投入到安慶市內項目的,市級財政按投資額的1%給予額外獎勵,最高不超過70萬元。
第九條 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安慶經開區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結合各自職責做好上市要素保障,包括但不限於:支持擬上市企業及募集資金在本地新建及擴建項目,並爭取列入省重點項目計畫、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和能耗指標、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等,辦理無違法違規、歷史沿革等相關證明,給予企業家關心和關懷。
第十條 自在安慶市上市(掛牌)之日起10年內遷出的企業,遷出時由其實際控制人(無實際控制人按持股前51%的股東)將已享受的,涉及股改、上市及掛牌的補助和獎勵資金,繳回相應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擬上市(掛牌)、發行債券或實施股權融資的企業,保薦機構(或主辦券商、推薦機構、主承銷商)應向市、縣兩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做好服務。
第十二條 凡享受本政策的企業及個人,按照差額補齊、從優從高不重複的原則兌現。
第十三條 凡享受本政策的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可將補助和獎勵資金全額用於激勵實際控制人及核心管理團隊。
第十四條 本政策執行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掛牌)工作的意見》(宜政發〔2019〕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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