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是2007年福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
  • 發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指導思想,加強上市企業後備資源建設,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領導,加強企業上市的協調和服務,加強對企業上市的政策扶持,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榕政綜〔2007〕281號
【發布日期】2007-10-17
【生效日期】2007-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建省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
(榕政綜〔2007〕28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閩政[2007]13號)精神,大力利用資本市場,鼓勵更多的企業改制上市,做優做強企業,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指導思想

充分利用當前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有利時機,積極穩妥地推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上市意向、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加強管理,規範經營,爭取上市;對進入輔導期的企業,建立溝通機制,加強協調服務;積極支持已上市企業創造條件,增發新股,實現再融資;努力通過企業改制上市,全面提升我市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力,為推動福州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服務。

加強上市企業後備資源建設

積極挑選和培育一批符合產業政策發展方向、盈利能力強、成長性高、有上市意向的企業作為上市後備企業,建立擬上市企業資源庫。各縣(市)區要對上市後備企業進行分類指導,對尚未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要引導和推動企業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範改制,加強輔導和培育;對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要指導其進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最佳化股權結構,做強做大主業,增強核心競爭力,按照資本市場要求規範運作。要摸清上市後備企業情況,對其實行動態管理。
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從各縣(市)區確定的上市後備企業中,選擇一批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經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列為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加以重點指導,努力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輔導一批、申報一批、核准發行一批”的上市批次推進格局。

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領導

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國家、省有關資本市場發展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統籌指導,加大對企業上市工作中具體問題的協調解決力度。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企業上市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結合各自職能,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明確分工,密切配合,發揮好職能作用,共同促進我市更多的企業上市和資本市場發展。
各縣(市)區要確定分管領導、分管機構、聯絡員,並把機構人員名單報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條件的縣(市)區要成立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 辦公室依託發改局。

加強企業上市的協調和服務

各級各有關部門對企業上市過程的相關審批事項要開闢“綠色通道”,簡化程式,減少環節,特事特辦,落實承諾制。發展改革、經委、財政、國土資源、勞動與社會保障、國資、工商、稅務、房管、環保、規劃、質檢、海關、消防等部門要建立對擬上市企業服務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企業上市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抓好企業上市有關政策的落實,推動我市更多企業上市。稅務、工商、環保、質檢、海關等部門對企業爭取上市過程需申請出具相關證明的,要及時予以辦理,並限時辦結;發展和改革、經委等部門要根據不同梯次的企業要求,定期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培訓班、研討會,為企業提供與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私募基金等中介機構溝通交流的平台。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重視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協調解決上市公司歷史遺留問題,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尤其是具備持續再融資能力的上市公司實施再融資,增強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加強對企業上市的政策扶持

1、對在境內外上市且募集資金70%以上在本市投資的企業,稅收在市本級的,由市財政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獎勵;稅收在縣(市)區的,由市財政以及稅收所在地縣(市)區財政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
企業上市,因資產評估增值而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或企業將未分配利潤轉增為股本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縣(市)區級留成部分,在企業上市後,由同級財政按不超過本級財政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上市企業。
上述獎勵項目,由上市企業持相關證明材料,經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後提交市上市工作領導小組研究。
2、上市後備企業上市過程中進行改制重組,涉及土地使用證、房產證、車船使用證、給排水及供電計畫指標、資質等級、自有工業產權等過戶時,企業法人代表及控股股東沒有發生變化的,只收取登記費,免收變更、過戶交易服務費。
3、上市後備企業在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涉及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原土地使用功能不改變。土地出讓金按榕政綜[2006]235號文規定的標準收取,即:我市目前工礦企業倉儲用地按一級地段4萬元/畝、二級地段3萬元/畝、三級地段2萬元/畝收取地段差價;營利性科教、文體、衛生、市政設施、碼頭以及倉儲配送中心,非公共運輸車輛停車場用地按同級居住用地基準地價的15%收取地段差價;其他用地按基準地價30%收取等。上市後備企業補交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經市政府批准,可延長繳交時間。
4、重點上市後備企業申請政府預算內的各類技術改造、技術開發與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產業化等專項資金,凡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安排。
5、重點上市後備企業申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地,可採取“一企一議”的辦法予以協調解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優先保證土地使用計畫指標,優先辦理立項預審和報批手續,保障企業用地。
6、企業上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凡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導向的,可優先上報納入省、市重點項目盤子。對列入省、市規劃,具有穩定收益的重點建設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有投資意向的上市公司作為投資方。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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