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

2014年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4〕22號印發《關於推進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明確總體要求、完善市場功能、實施政策扶持、強化監督管理4部分13條。

2024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宣布廢止《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4〕2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4〕22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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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宣布廢止《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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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
閩政辦〔2014〕2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有關金融機構:
為加快推進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設,進一步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
(一)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九屆十次全會精神,堅持市場決定、創新推動、服務導向和規範發展並重的原則,加強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規範內部管理,改進金融服務,為企業提供股權、債券、林權、排污權等權益類產品及其他金融類產品的託管、交易和融資服務,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民間融資規範發展和地方經濟轉型升級,強化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和區域金融風險防範,努力發展成為全國重要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
二、完善市場功能
(二)建設多要素登記託管與交易平台。為企業提供股權、債權、金融資產登記託管和交易服務,提高企業股權、債權的交易率,增強市場活力;創新推出排污權交易產品,為企業排污權流轉提供場所、設施、信息集散、投融資和交易等服務;逐步建立全省集中統一、規範有序的林權及相關產品交易市場,推動林業資源有效配置;積極推動碳排放權等其他權益類產品開發;探索小額信貸資產收益權、信託產品受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等特定種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和融資租賃資產的確權、交易服務,進一步拓展各要素登記託管服務功能。
(三)建設中小微企業信用服務平台。指導、推動企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根據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推動相關部門與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在企業註冊登記、生產經營、人才及技術、納稅繳費、勞動用工、用水用電、節能環保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進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中小微企業綜合信用信息,構建集企業徵信、信用評級、信息發布、項目融資等功能為一體的中小微企業信息服務網。
(四)建設中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服務平台。以定向增資、中小企業發債為核心,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股權融資、債權融資、併購融資、資產證券化等產品和服務,進一步拓寬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建立中小微企業貸款聯保增信工作機制,加強與“萬家小微企業成長計畫”等融資服務項目的對接服務,擴大中小微企業發債規模,推動設立中小微企業發展基金、擔保補償基金、引導基金;積極引導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投資基金參與市場交易,進一步增強對中小微企業的資金供應能力;著力加強信息網路建設,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資金融通和上下游企業資源對接、項目推介、交易展示、培訓諮詢、資本運作等方面專業服務,幫助中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等問題。
(五)建設對接境內外資本市場平台。加強與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等全國性資本市場對接,形成轉板互通機制;積極為掛牌企業提供企業改制上市、制度設計、最佳化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服務,規範企業運作,協助解決掛牌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促進企業加快轉板上市;優先支持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企業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向全國性資本市場轉板或赴境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六)建設兩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試平台。充分發揮福建對台優勢,探索引入台灣上櫃、興櫃模式,為台資企業提供財務顧問、投資融資、收購兼併、資金運作等服務,吸引更多台資企業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形成獨具特色的“台資板塊”。以海峽股權交易中心作為兩岸股權櫃檯交易市場合作的主體,加強與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完善跨境本外幣等資產交易和境內外投資者共同參與機制,促進兩岸資本市場共同發展。
三、實施政策扶持
(七)財政扶持政策。支持省直有關部門、再擔保公司與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立增信機制,2014年省財政安排3000萬元資金,與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小微企業發債增信資金池”,為小微企業利用債務工具融資提供增信。省直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及市場發展需要,對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進行掛牌交易、排污權交易、林權交易的企業和其他參與主體給予適當獎勵或補助。
(八)工商登記服務。建立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登記託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生股權變更、質押等事宜,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根據與該企業簽訂的相關協定,無償幫助企業到其註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質押登記等手續。省內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後,到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支持掛牌企業到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辦理股權登記託管手續。
(九)拓展相關業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的平台作用,妥善組織存在股權代持等管理不規範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合法確權手續後,到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進行股權登記託管。鼓勵上市後備企業到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登記、託管、掛牌展示或交易,優先支持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培育的上市後備企業赴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革的未上市地方法人金融企業,要按照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要求,將包括內部職工股在內的全部股份集中登記託管到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推動典當行、融資租賃、小額貸款公司等具有融資性功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登記託管到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辦理。
(十)其他扶持措施。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優先納入省政府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相關專項基金和優惠政策範圍。排污權、林權等權益類產品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開展各類要素產品交易,並可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制定出台相關政策措施。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促進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當地分支機構發展的扶持政策,鼓勵當地企業進入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進行登記託管、掛牌交易,對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並交易的企業,可由當地政府按照當地企業上市有關規定給予同等政策優惠。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對掛牌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按“一企一策”原則積極給予協調解決。
四、強化監督管理
(十一)嚴格登記管理。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是省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和交易機構,通過設立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對其進行管理。推動省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後,股權登記託管到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辦理。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本省設立為企業提供股權登記、託管、掛牌、轉讓、融資、結算的交易場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在福建設立分支機構以及福建省內企業到其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應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和《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試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0號)有關規定。
(十二)依法合規運作。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範開展各類業務活動,加快和做好各地運營機構建設工作,確保交易市場規範、安全、高效運行;要加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和風險管理措施,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範市場風險。
(十三)加強監督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行對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的監管職能,牽頭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協調解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設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加強業務指導。各市、縣(區)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屬地原則做好掛牌企業的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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