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設定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8年03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3月10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1988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8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設定的決議 頒布單位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8.03.10 實施時間 1988.03.10 ...
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決定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政治法律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30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建議議程通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山西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
六、聽取和審議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七、審議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山西省汾河保護條例(草案)》的議案;八、選舉及其他事項。代表大會召開時間如需調整,授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會議決...
1984年9月18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作用,以實現黨的十二大提出的總任務和總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時間的決定 (2023年1月6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7次主任會議通過)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在1999.08.16由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山西省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現任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藍佛安 歷...
五、審議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山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的議案 六、聽取和審議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七、聽取和審議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八、選舉及其他事項 會議機構 主席團常務主席 樓陽生 ...
八、審議通過政協第十三屆山西省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案審查委員會關於省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機構設定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山西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定專門委員會、調研和委員工作室的決定 (2023年1月17日...
四、聽取和審議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五、審議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山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的議案;六、聽取和審議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七、聽取和審議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其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對依照本規定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事項不予報告的,由常務委員會責令其限期報告;逾期不報告的,由常務委員會...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參照本條例組織代表對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以及對縣、區主管部門派駐鄉、鎮的基層單位進行評議。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2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內容 第一條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
第八條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公布開會的日期和建議議程,並通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擬提請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草稿,應當於...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駐各地區的人大工作機構,受常務委員會委託承辦對地區行政公署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一切受監督的...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駐各地區的人大工作機構,受常務委員會委託承辦對地區行政公署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一切受監督的...
要按照加強人大工作的需要和中編委下發的人大機構改革方案,與全省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統籌考慮,解決好部分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地區工作委員會機構設定不規範、不統一和人員編制短缺等問題,保證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地區工作委員會有合理...
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頒布時間 2001年11月25日 ...
1993年5月12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中文名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
司法機關對監督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應當及時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從下列途徑發現的問題中提出監督議題,由常務委員會...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研究、意見匯總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的關於代表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時,應當邀請提出議案的領銜代表列席會議。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了《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發布文號】【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在縣...
2009年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目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四、2009年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目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三保”,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