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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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了《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 發布單位:80401
  • 發布日期:2000-05-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了《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5月28日
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煤層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地熱、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力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能,是指通過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消耗、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和相關活動。
第四條 堅持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並舉,把能源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鼓勵使用清潔能源;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編制節能計畫,並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合理調整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並與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 縣級以上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管全省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計畫、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加強節能的管理和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並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節能及其他有關學術研究團體、科學研究機構等單位和個人為能源生產單位和用能單位提供節能信息等服務。
第二章 節能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須報經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合理用能專篇。沒有合理用能專篇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超過3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其合理用能專篇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諮詢機構評估;未經評估的項目,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與建設,應當遵守節能設計規範,執行合理用能標準。達不到節能設計規範和合理用能標準要求的項目,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項目建成後,達不到節能設計規範和合理用能標準要求的,不予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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