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四個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1983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四個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3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加強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決定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政治法律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工作委員會是省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在省人大常委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二、工作委員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提名,常務委員會議通過。根據工作需要,各委員會可以設立顧問,由主任會議決定聘請。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辦日常工作。
三、工作委員會的任務是,協助省人大常委會起草、審議議案和地方性法規,加強對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工作監督。其主要工作如下:
1.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審議政府、法院、檢察院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的議案;
2.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審查省人民政府的決定、決議、命令、指示和規章是否符合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3.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審查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是否符合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4.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指示,對屬於省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5.代省人大常委會起草議案和地方性法規;
6.組織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下發的法律草案;
7.辦理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四、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應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之間的聯繫,政府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應為工作委員會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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