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設定的決議

1988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設定的決議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3.10
  • 實施時間:1988.03.10
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為了適應加強地方人大工作的需要,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重新研究了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設定的問題,特作如下決議:
一、原政治法律工作委員會改為法制工作委員會;撤銷法制室,其工作任務歸入法制工作委員會。
二、設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
三、繼續保留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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