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晉城市人大常委會任免晉城晉普山地區人民檢察院幹部法律職務的決議

1986年1月12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晉城市人大常委會任免晉城晉普山地區人民檢察院幹部法律職務的決議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6.01.12
  • 實施時間:1986.01.12
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決定授權晉城市人大常委會對晉普山地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依法進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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