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檢察院

晉城市人民檢察院

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位於山西省晉城市城區迎賓街219號,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市委和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主要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晉城市人民檢察院,內設有辦公室、政治部、法警支隊、行政裝備處、監察處等15個部門。下轄六個基層院和一個派出院,分別是城區檢察院、澤州縣檢察院、高平市檢察院、陽城縣檢察院、陵川縣檢察院、沁水縣檢察院和晉普山地區檢察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城市人民檢察院
  • 機構類型:政府組織
  • 機構職能:制定轄區檢察工作計畫等
  • 辦公地址:山西省晉城市城區迎賓街219號
本院簡介,內設機構,本院職能,主要領導,

本院簡介

晉城市人民檢察院,現有幹警115名,內設有辦公室、政治部(下設幹部處、宣教處、綜合處)、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貪污賄賂局(下設偵查一處、偵查二處、綜合指導處)、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技術處、法警支隊、行政裝備處、監察處等15個部門。下轄六個基層院和一個派出院,分別是城區檢察院、澤州縣檢察院、高平市檢察院、陽城縣檢察院、陵川縣檢察院、沁水縣檢察院和晉普山地區檢察院。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置、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負責有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安排與組織服務;負責檔案起草;編髮檢察信息;負責機要文電、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密碼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辦公室工作。
(二)政治部
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市、區)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市、區)委負責市、縣兩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機構編制和有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基層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官的等級評定、晉升和司法警察的警銜評定、晉升工作;負責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及勞動工資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理論、文化建設、檢察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和爭先創優工作,承辦全市檢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規劃,組織管理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培訓、崗位職務培訓、學歷教育、繼續教育。
政治部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政治部內設幹部處、宣傳教育處、綜合指導處,均為正科級建制。
(三)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提請批捕、決定逮捕案件進行審查。對公安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依法進行立案偵查監督,負責對縣區院的批捕案件進行辦案審查,辦理請示案件。負責市院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辦理領導交辦的事項。指導考評下級檢察院的偵查監督工作。
(四)公訴處
負責對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移送審查起訴、不起訴、抗訴和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進行審查;出席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案件法庭,支持公訴和抗訴。
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審查法院刑事判決裁定,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對執行死刑實行臨場監督,對各縣區院起訴、不起訴案件進行備案審查,及時辦理請示案件。辦理領導交辦的事項,指導考評下級檢察院公訴工作。
(五)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縣(處)級領導幹部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重特大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工作;統一指揮協調全市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協助和參與下級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偵查;對各縣區院辦理的貪污賄賂案件進行備案審查,積極做好犯罪預防工作。收集、儲存犯罪信息情報,掌握全市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其它經濟犯罪動態;辦理請示案件,承辦領導交辦事項;指導和考評下級院的反貪污賄賂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為二級建制。內設偵查一處、偵查二處、綜合指導處(與偵察指揮中心辦公室合署辦公),均為正科級建制。
(六)反瀆職侵權檢察局
負責對全市重特大和有影響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協助和參與下級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偵查,對下級院辦理的瀆職侵權案件進行備案審查,辦理請示案件,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指導和考評下級院的瀆職侵權檢察工作。
(七)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監管場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對監管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進行監督,受理並複查被監管人員及其親屬的申訴,辦理請示案件、承辦領導交辦案件事項,指導和考評派出院和下級院的監所檢察工作。
(八)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受理並立案審查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的申訴,辦理上級院提請抗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並依法出庭履行職務;對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過程中審判人員的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初查,或配合其它自偵部門共同偵查;研究分析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辦理請示案件,承辦領導交辦事項。
(九)控告申訴檢察處(與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個牌子)
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和管理;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綜合反映控申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辦理請示案件,承辦領導交辦事項,指導和考評下級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職務犯罪預防處
統一組織、協調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責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劃和工作總結;對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巨觀指導,總結和推廣預防工作經驗;統一掌握檢察機關開展預防工作情況,負責預防統計,評估和考核預防效果;進行系統、巨觀預防對策研究;歸口管理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系統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和諮詢;統一組織開展預防理論研究;統一負責與預防社會網路組織的聯繫;負責預防職務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負責預防綜合技術的推廣利用。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開展檢察套用理論研究,負責對全市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指導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對市、縣兩級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遇到的適用法律疑難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諮詢意見和工作建議;承辦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晉城市檢察官協會的日常工作;編輯《晉城檢察》,收集管理圖書資料和閱覽室。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
(十二)法警支隊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業務管理及考核工作;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警衛審訊場所、送達法律文書、傳喚當事人及有關訴訟參與人;依法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參與偵查活動;完成法律規定的其它工作任務和領導交辦的事項。
(十三)檢察技術處
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中所涉及的現場進行勘查、檢察,對案件申訴涉及的人身、屍體、物品、痕跡、文書、帳證等進行檢驗、鑑定;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勘查取證、文證審查(即對案件中的技術鑑定材料進行技術審查)、檢驗鑑定等工作的指導;為檢察機關辦案工作提供其它專門的技術服務。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
(十三)行政裝備處
負責市院的行政事務,全市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計畫和管理;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經費及基本建設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負責市院的車輛調配、安全管理、基本建設、房產管理;承辦領導交辦事項。
(十五)監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的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本院職能

市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市委和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縣(市、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全市檢察工作重點、部署全市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五)對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偵查和審判工作進行監督。
(六)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依法對全市有影響的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實行法律監督。
(八)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九)對全市各級審判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或提請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十)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檢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預防措施;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信息工作;依法開展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它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市有關部門管理市縣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負責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協同市委主管部門管理、考核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協同縣(市、區)黨委管理和考核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
(十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
(十六)管理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七)管理市人民檢察院的機關幹部。
(十八)領導全市檢察系統司法警察工作。
(十九)負責其它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主要領導

晉城市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
黨組書記、檢察長
張潤才
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
黨組副書記,機關黨委書記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黨組成員,正處級檢察員
黨組成員,反貪局局長
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郭世鋒
黨組成員,檢委會專職委員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姬金恆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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