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管理辦法

《山東省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管理辦法》意在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管理,規範行政執法監督行為,保障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根據《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適用地區:山東省
辦法全文,施行時間,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管理,規範行政執法監督行為,保障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根據《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的製作、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督察證件,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資格證明。
第四條 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頒發和管理,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的相關管理工作。行政執法督察證件製作工本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行政執法督察證件應當載明持證人員姓名、所屬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編號和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申領行政執法督察證件,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具有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申領行政執法督察證件。
第七條 申領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機關的在職在編人員;
(二)在行政執法監督崗位或者具體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熟悉、掌握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法律知識;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領行政執法督察證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領人員所在單位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申請,並報送申領人員信息;
(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報送的人員信息進行審查,並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逐級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三)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的人員信息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制發行政執法督察證件。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持行政執法督察證件依法實施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執行公務活動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督察證件,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
第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執行公務活動時不主動出示證件或者所出示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有權拒絕接受監督:
(一)證件信息與持證人不符;
(二)證件有明顯塗改;
(三)證件嚴重殘缺或者污損無法辨認;
(四)證件超出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督察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或者轉借他人。行政執法督察證件遺失的,由持證人員所在單位登報聲明作廢,並按規定程式重新申領。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督察證件有效期5年。達到規定期限仍需持有的,持證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重新申領。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收回並註銷行政執法督察證件:
(一)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因調離、退休等原因不再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二)證件達到或者超出有效期限;
(三)應當收回並註銷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吊銷其行政執法督察證件;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利用行政執法監督職權謀取私利的;
(三)塗改或者轉借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

施行時間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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