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湖北省發布了《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6]12號
- 發布日期:1996-01-23
【生效日期】1996-0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實行持證執行公務制度,對於促進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加強廉政建設,密切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維護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有著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證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在認真清理和審查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基礎上,開展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工作,抓好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法律知識、專業法律知識以及職業道德的培訓,實行持證執行公務制度,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真正納入法制軌道,促進依法行政。
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是表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對一定範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資格證明。
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必須示證執行公務。對執行公務中不出示證件的,被管理或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委託行政執法證件的持證人,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員或受行政機關委託直接從事委託範圍內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前兩款規定的持證人必須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的業務知識,忠於職守,秉公執法,並經過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
行政規章直接規定有專門執法證件的,其行政執法證件由規章授權的頒證機關制發。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在申辦執法證件前,應將執法依據、處罰種類、證件樣式、持證人員基本情況、證件編號造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備案,經認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後加蓋審核專章,方可逐級向頒證機關申辦。
前兩款證件的申辦、管理和對違規處罰等具體工作,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門承擔。證件的監督和審查、備案的具體受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部門承擔。
(一)省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和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國家有關部門所屬駐鄂機關的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
(二)地、市、州及直管市、林區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由本級人民政府(行署)統一制發;
(三)縣和縣以下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由縣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報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統一制發。
發證領證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承擔。
委託行政執法證件的頒發程式與第八條相同。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必須忠於職守,作風正派,辦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業務工作,有較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經驗。
持證人調離原工作崗位或不再直接承擔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任務時,頒證機關應收回證件,持證人應主動交還證件。
(一)越權使用行政執法證件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
(二)塗改、轉借行政執法證件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
(三)玩忽職守的;
(四)濫用職權,違法違紀,以權謀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