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濟南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在1993.03.22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3.22
  • 實施時間:1993.09.01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執法活動,接受民眾監督,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直接進行社會管理活動的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均須依照本辦法領取《濟南市行政執法證》,並持證執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中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處室、科、所、站、隊中的在編人員。
第四條 《濟南市行政執法證》由濟南市人民政府統一頒發,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
第五條 國家有關部、委、局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繼續有效使用,證件使用部門應向市政府法制局備案。備案的內容包括證件樣本、持證人姓名、工作單位和證件編號。
前款規定的證件使用部門,也可以申領《濟南市行政執法證》。
第六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發使用的各種行政執法證件自行作廢。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濟南市行政執法暫行規定》,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濟南市行政執法證》或國家有關部、委、局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覺服從管理。
對不出示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行為,被管理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
第八條 頒證工作程式: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領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申請表;市政府各部門負責領取本系統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申請表。
(二)行政執法證件申請表,由執法機構負責填寫,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政府審批。
(三)對符合要求的行政執法人員,由市政府統一頒發《濟南市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局應會同縣(市)、區及市政府各部門,做好行政執法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對未經培訓考核合格及試用期內的行政執法人員不予頒發《濟南市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證件應妥善保管,不得塗改或轉借他人,發現證件遺失應立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向市政府法制局申請補發證件。申請補發證件,應由證件遺失者所在單位出據證明,並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或行政機構被合併、被撤銷時,應將行政執法證件交回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及市政府各部門應建立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檔案,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局負責監督全市行政執法證件的使用。
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的監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可以暫扣或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越權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故意違反執法程式,給被管理者造成損害的:
(五)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非執法人員使用的。
對受到暫扣或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其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按以下分工管轄:
(一)市政府法制局有權暫扣本市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有權暫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三)市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有權暫扣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四)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有權暫扣所履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局報市政府批准,有權吊銷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門認為應當吊銷所屬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向市政府法制局提出申請,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吊銷。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和市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及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應定期對所屬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糾正。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市政府統一制發的《濟南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向紀律檢查和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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