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行政執法的統一管理,規範執法活動,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日期:1995-08-11
- 發布文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
【生效日期】1995-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代理市長 王宏民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南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南京市行政執法證》應當載明持證人員的執法許可權、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加蓋“南京人民政府執法證件專用章”。
前款規定的證件使用部門,也可以申領《南京市行政執法證》。
(一)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的業務知識;
(三)忠於職守,盡職盡責;
(四)秉公執法,不謀私利;
(五)自覺接受執法監督和民眾監督。
(一)市人民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執法的組織或者市級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需申領《南京市行政執法證》的,應當由其所在機關或組織統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領取。
(二)區縣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區縣行政機關委託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需申領《南京市行政執法證》的,應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統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領取。
申領《南京市行政執法督察證》的程式,比照前款辦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應當將《南京市行政執法證》的核發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本轄區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分管領導和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的監督管理。
(一)被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的;
(二)徇私舞弊袒護違法者的;
(三)故意刁難管理相對人的;
(四)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五)故意違反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造成錯誤裁決的;
(六)超越管理許可權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將執法證件交給其他執法人員使用或者借用其他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的;
(八)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的應辦事項拒絕辦理或者故意拖延辦理,影響生產、經營或生活的;
(九)故意違反執法程式,造成嚴重後果的。
(一)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二)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兩次以上的;
(三)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非執法人員使用的;
(四)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有權暫扣本市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有權暫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三)市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有權暫扣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四)各行政執法部門或組織的負責人有權暫扣所屬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暫扣市屬部門直屬單位或派出機構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通知市屬部門法制機構。
市屬部門法制機構暫扣區、縣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通知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
被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對受到暫扣或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其主管部門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忠於職守、作風正派、辦事公正;
(二)熟悉法律、熟悉行政執法工作業務;
(三)有較高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有較強的行政事務處理能力和工作經驗。
(一)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督促糾正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必要時向本級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機關報告並提出查處意見;
(二)調查研究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