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及其執法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文號:政辦[1992]75號
  • 發布日期:1992-12-08
  • 生效日期:1992-12-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安徽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12月8日政辦〔1992〕75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及其執法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行政執法證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在本省境內普遍適用的下列證件:
(一)安徽行政執法和安徽行政執法監督標誌;
(二)安徽行政執法檢查證和安徽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三條安徽行政執法標誌和安徽行政執法檢查證的發放對象是: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授權或行政執法機關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人員。
安徽行政執法監督標誌和安徽行政執法監督證的發放對象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特邀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第四條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的業務知識;
(三)忠於職守,盡責盡職,秉公執法;
(四)清正廉潔,不謀私利。
第五條申領安徽行政執法標誌和行政執法檢查證,應填寫《行政執法證件申請表》,標明行政執法的類別和執法證件的數量,經行署、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初審後,報省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申領安徽行政執法監督標誌和行政執法監督證,應填寫《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申請表》,省直部門直接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批,地市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法制處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批。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應著裝整齊;未規定統一著裝的,應按照本辦法佩戴執法標誌或執法監督標誌。對不出示證件,著裝不整齊或不佩戴有關標誌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七條行政執法證件必須在使用人職權範圍內使用,佩戴的標誌和證件號碼必須一致。
第八條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會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有計畫地培訓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新分配、新調入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發繪行政執法證件。考核方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行政執法證件如有遺失,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法制機構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經發證機關審核後,予以補發。
行政執法人員或執法監督人員調離原工作崗位,或不再直接承擔行政執法、執法監督任務時,領證機關應收回其執法證件,交還發證機關。
第十條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報送本系統行政執法證件和年審考核材料,經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核合格後予以註冊登記。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有關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將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和年審考核材料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核註冊。
未經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年審註冊的行政執法證件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加強對領證人員的監督和管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對違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檢舉,及時調查核實,並作出答覆。
對越權或非公務場合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或利用行政執法證件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經報請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沒收其行政執法證件,並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