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及其執法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文號:政辦[1992]75號
- 發布日期:1992-12-08
- 生效日期:1992-12-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安徽行政執法和安徽行政執法監督標誌;
(二)安徽行政執法檢查證和安徽行政執法監督證。
安徽行政執法監督標誌和安徽行政執法監督證的發放對象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特邀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的業務知識;
(三)忠於職守,盡責盡職,秉公執法;
(四)清正廉潔,不謀私利。
申領安徽行政執法監督標誌和行政執法監督證,應填寫《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申請表》,省直部門直接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批,地市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法制處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批。
行政執法人員或執法監督人員調離原工作崗位,或不再直接承擔行政執法、執法監督任務時,領證機關應收回其執法證件,交還發證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有關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將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和年審考核材料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核註冊。
未經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年審註冊的行政執法證件自動失效。
對越權或非公務場合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或利用行政執法證件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經報請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沒收其行政執法證件,並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