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經1998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 索 引 號::015000185/1998-00002
- 文 號::省政府令[第2號]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8/6/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檔案來源
1998年6月29日
青海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行政執法監督證的發放對象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機關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專門人員。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及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一)遵紀守法、盡職盡責、秉公執法;
(二)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本部門的業務知識;
(三)具有依法執行公務,進行監督檢查的任務;
(四)經過專門培訓並考核合格。
(一)省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二)州(地、市)、縣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經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法制機構頒發。
行政執法監督證依照下列程式頒發:
(一)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由省政府法制局頒發;
(二)州(地、市)、縣法制機構、州級行政執法部門中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法制機構頒發。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職務、工作單位;
(二)行政執法或執法監督的種類、地域範圍;
(三)證件編號;
(四)頒發機關;
(五)年度審驗記錄。
未經年審註冊的行政執法證件一律無效。
持證人調離原工作崗位時,其所在單位應收回行政執法證件,並交還發證機關註銷。
(一)有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分的;
(二)不履行職責或超越職權範圍執法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進行處罰或不按法律規定的種類或幅度進行處罰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故意刁難管理相對人的;
(五)將行政執法證件借給他人使用或私自塗改證件的。
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期限最高不超過三個月。
(一)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的;
(二)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三次以上的;
(三)不適合從事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