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 地區:濟南市
  • 類別:規定
  • 日期: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四日
索引,細則,

索引

《濟南市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翟永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四日

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督促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以及制定規範性檔案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監督。
各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對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監督。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辦事機構,其具體職責是;
(一)代表本級政府對行政執法情況組織和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考核;
(三)組織、協調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確定行政執法人員的上崗資格;
(四)對行駛執法和監督檢查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組織經驗交流;
(五)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三)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性;
(四)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五)行政機關的執法制度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六條 對行做執法的監督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行政執法的檢查制度。根據國家的中心任務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計畫、方法、步驟和重點,組織行政執法檢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完善各項職責和制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二)重大案件的督查制度。對國家權力機關交辦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反映的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直接組織調查或者責成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三)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制度。對行政機關制發和使用的行政執法證件情況進行管理,保證行政執法證件發放使用的合法性、適當性和權威性。
(四)行政執法的備案制度。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委託及實施的重大行政處理決定,按有關規定實施備案審查。
(五)行政執法情況的統計制度。按有關規定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搞好統計。
(六)行政執法情況的報告制度。每年年終,行政機關應向本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執法工作年度綜合報告;法律、法規、規章發布實行一年後,主管行政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貫徹實施的專題報告;行政執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行政機關應隨時向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七)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認為需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有權調閱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有權向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有關執法活動的情況。
被監督的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違法設立行政組織或委託執法不當的,由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者責令撤銷;
(二)對行政執法爭議,由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負責協調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對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消極執法的部門和人員,由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四)對行政執法無合法依據或者有其他違法、不當行為的,由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者責令改正。
有前款(一)、(三)、(四)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政府對該行政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由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由上一級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給予該行政機關和機關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
(一)不按期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經催報仍不改正的;
(二)對人民政府部署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檢查計畫拒不組織實施的;
(三)拒絕提供行政執法情況的統計資料,或者隱瞞、虛報統計數據的。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第七和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由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給予該行政機關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阻礙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
(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
第十二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對系統內的.監督檢查以及對被授權或者委託組織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局組織實施,並負責實施中具體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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