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

《濟南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是濟南市人民政府1998年7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
【生效日期】1998-07-2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濟南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
(1998年7月22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
第一條為了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違法、不當行為,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的舉報和申訴。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機關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投訴電話號碼應向社會公開。
行政執法投訴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具體承辦。
第四條行政執法投訴應有明確的投訴對象,投訴內容應當客觀、真實。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維護投訴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將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刁難和打擊報復投訴者。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進行投訴:
(一)不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頒發許可證、執照的;
(三)違法進行收費的;
(四)擅自改變罰款種類、幅度的;
(五)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文書的;
(六)不依法告知聽證、複議或者訴訟權利的;
(七)違反收繳罰款規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投訴的其他行政行為。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受理投訴案件。
投訴內容屬於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投訴者堅持要求受理的,再予受理。
投訴內容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向投訴者說明情況。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機關受理投訴案件後,應當認真組織調查處理。投訴者要求答覆的,承辦機關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者。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查處投訴案件,有權調閱被投訴機關的行政執法文書和其他資料,有權向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有關行政執法活動情況。
被投訴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如實反映執法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和偽造。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機關對查證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需要交下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機關查處的投訴案件,應當填寫《行政執法投訴案件交辦通知單》,負責催報查處結果,並對查處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接受交辦投訴案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組織查處,按照規定期限將查處結果填寫《行政執法投訴案件辦理結果回報單》報交辦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查處行政執法投訴案件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法制機構和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受理後不進行查處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追究行政機關負責人、法制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投訴人捏造和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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