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管理辦法

山東省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管理辦法

《山東省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管理辦法》是山東省根據《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並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

目的,內容,

目的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聽證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該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聽證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的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聽證,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組織的聽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是指行政執法機關符合法定條件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取得主持行政執法聽證的資格證明。
第四條 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頒發和管理,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的相關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製作工本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應當載明持證人姓名、工作單位、編號和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六條 申領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政執法機關在職在編工作人員;
(二)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
(三)經過統一培訓,並考試合格;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領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領人員所在單位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領人員信息;
(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申領人員信息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逐級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三)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申報的人員信息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培訓考試,經考試合格後制發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
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培訓和考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在主持行政執法聽證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對不具備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或者不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聽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遺失的,應當重新申領。
第十條 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有效期5年。達到規定期限仍需持有的,由持證人員所在單位於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重新申領。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收回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
(一)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員因調離、退休等原因不再從事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工作;
(二)證件達到或者超出有效期限;
(三)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遺失、被收回或者應當收回尚未收回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註銷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吊銷其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取得資格證件的;
(二)塗改或者轉藉資格證件的;
(三)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參加聽證的;
(四)不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聽證主持人職責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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