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實施細則

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實施細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府法發〔2016〕17號

各市法制辦,省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省法制辦制定了《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6年5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實施細則
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工作,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素質,根據《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培訓考試和公共法律知識更新培訓考試,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培訓考試,包括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內容,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程式等法律知識。
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內容,主要包括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具體實施或者執行的專業性、行業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法律知識。
第四條 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統一部署,分級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組織省直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由行政執法機關結合本系統、本行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組織實施。
專業法律知識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第六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計畫,並於每年3月底前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統一編制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統一確定考試範圍和組卷規則,統一公布考試成績。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知識考試通過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平台實行網上閉卷考試。考試時間為60分鐘,實行百分制記分,75分以上為及格。
行政執法人員未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培訓的,不得參加網上考試,不予頒發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辦理行政執法證件年度審驗。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考試不及格的,準予補考一次。補考仍未及格的,不予頒發行政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知識更新考試不及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並應當參加離崗培訓,培訓結束後參加網上補考。補考仍未及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取消行政執法資格。
第十條 參加公共法律知識考試的人員應當自覺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的管理,嚴格遵守考場秩序和考試紀律。
第十一條 參加公共法律知識考試的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場工作人員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
(一)在考場內吸菸、喧譁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二)攜帶資料或者利用手機、優盤等電子設備進行答題的;
(三)交頭接耳、互打手勢、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幫助他人答題的;
(四)未經考場工作人員同意擅自離開座位或者出入考場的;
(五)其他違反考場秩序和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十二條 參加公共法律知識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場工作人員可以直接責令其離開考場,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吊銷其行政執法資格,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行政執法資格認證。
(一)拒絕或者妨礙考場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二)威脅、侮辱或者誹謗考場工作人員的;
(三)指使他人冒名頂替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其他違反考場秩序和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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