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提高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質量和水平,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6章40條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實施辦法(試行)
  • 發文機關:山東省委組織部 人社廳等
  • 發文文號:魯人社發〔2015〕59號
  • 發文時間:2015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關於印發山東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5〕59號
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現將《山東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公務員局
2015年11月2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質量和水平,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要深入貫徹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以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為首要任務,全面推進理論武裝、黨性教育、能力培訓和知識更新,努力培養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隊伍,為經濟文化強省建設提供堅強保障。
第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以致用,服務大局、按需施教,以德為先、注重能力,分類分級、全員培訓,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依法治教、從嚴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中心工作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圍繞公務員崗位職責要求,有計畫、有組織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在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的主管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省、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
省、設區的市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公務員業務培訓。
縣(市、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的主管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本轄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縣(市、區)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本部門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參加培訓是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公務員按照規定參加脫產培訓學習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崗人員相同。公務員應當服從組織培訓安排,遵守培訓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公務員培訓學習成績和考核鑑定結果作為公務員考核、任職、定級以及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訓任務或學習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章培訓對象與分類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政府機關全體公務員。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每5年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培訓學習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或者90學時。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九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專業性較強的機關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同意後,可以自行組織初任培訓。自行組織初任培訓機關應當制定詳細的初任培訓施教方案和計畫安排,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培訓結果及時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備案。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培訓的重點是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者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公務員管理部門不予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條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公務員進行的培訓。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培訓重點是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當及時進行補訓。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
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經遴選等方式調入市級以上機關擔任主任科員及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參加由設區的市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第十一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培訓重點是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其培訓內容、時間、形式和要求,由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培訓要求確定。專門業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在職培訓是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其培訓內容、時間、形式和要求,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根據需要確定。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三章培訓內容與方式
第十三條按照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的原則,公務員培訓課程設定一般分為公共必修內容、專業必修內容和選修內容。不同類型的培訓在內容上應當有所側重。開展公務員培訓要綜合運用組織調訓與自主選學、脫產培訓與在職自學、境內培訓與境外培訓相結合等方式,促進公務員素質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四條公共必修內容是圍繞提高公務員思想政治素質設定的科目,以理想信念、黨性修養、政治理論、政策法規、職業道德、公共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為重點內容。
第十五條專業必修內容是根據相關業務工作需要所設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科目。專業必修課教材及教學大綱由各部門根據需要自行安排確定。
第十六條選修內容是為拓寬、提高公務員知識和技能所設定的科目。按照提高公務員綜合素質的要求,應當注重公務員科學人文素養的教育培訓,開展哲學、歷史、科技、文學、藝術和軍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選修課培訓教材,由公務員個人根據需求自行確定或者由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組織推薦確定。
第十七條脫產培訓以組織調訓為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脫產培訓計畫。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對重點崗位公務員可以實行點名調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畫完成培訓安排。
堅持突出重點、從嚴掌握、擇優選拔的原則,有計畫地組織公務員到國(境)外脫產培訓,聘請國(境)外知名專家、學者到省內進行授課。
第十八條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網路培訓制度,建立兼容、開放、共享、規範的公務員網路培訓體系。省級建立網路培訓平台,大力推行公務員自主選學、在職自學。
第十九條加大研究式教學力度,推廣案例式教學,積極開展模擬式、體驗式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條深入挖掘我省各類紅色教育、優秀傳統文化資源,培育和打造一批主題突出、特色鮮明的省級公務員特色實踐教育基地。
各設區的市和各部門要結合本地特色、行業特色和專業特色,培育和打造一批主題突出、特色鮮明的現場教學基地。
第二十一條各級、各部門應當將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列入公務員初任、任職和在職培訓的必修課程,每個班次培訓時間不少於6學時。圍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特點鮮明、內容豐富的主題實踐活動。
第二十二條堅持分級分類培訓,各級、各部門應當以提高政策執行、推動發展、服務民眾、促進和諧能力為重點,加強基層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
省、設區的市採取舉辦系列示範培訓班、開展名師送教下基層、對口支援培訓、結對幫扶培訓等方式,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落實培訓主體責任,進一步擴大鄉鎮公務員培訓覆蓋面,增強培訓針對性。
第四章培訓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應當制訂公務員培訓指導意見,建立健全分級分類培訓管理機制,並加強對培訓工作的協調指導。
各部門應當按照公務員教育培訓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管理的要求,統一制定公務員培訓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按照計畫和要求抓好落實。
第二十四條各級、各部門應當加強培訓需求調研,根據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崗位公務員需要,科學設定培訓內容,制定施教方案,提高培訓科學性和針對性。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強對公務員學習培訓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培訓考核應當區分不同培訓方式分別實施。組織調訓和公務員自主選學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和公務員培訓機構實施;公務員在職自學的考核,由公務員所在單位實施;境外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實施。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應對公務員培訓情況進行評價,並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單位。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單位認可後予以登記。
各級、各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公務員培訓電子檔案,如實記載公務員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情況記入公務員年度考核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任免審批表。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公務員教育培訓評估制度,加強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項目及課程的評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對培訓機構的培訓方針、質量、管理、設施等進行評估;公務員培訓項目委託方負責對培訓項目的設計、實施、管理和效果等進行評估;公務員教育培訓機構負責對教學態度、內容、方法、效果等進行評估。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進行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使用培訓費購置固定資產以及開支其他與培訓無關費用的行為;堅決杜絕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及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等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開展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情況應當作為領導班子考核的重要內容。公務員所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公務員培訓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公務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或者在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退訓直至處分。公務員弄虛作假獲得培訓經歷、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培訓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學院等培訓機構的業務指導,充分發揮其公務員培訓主陣地的作用。各級行政學院要積極改善辦學條件,突出辦學特色,切實發揮在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等方面的作用。
各部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實行教育培訓機構準入制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公務員教育培訓任務的,應當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未經認可,各部門不得組織公務員到沒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培訓。
第三十二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以教學為中心,深化教學改革,完善培訓內容,創新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從事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嚴守紀律,嚴謹治學,以德施教。學員要加強黨性鍛鍊,端正學習態度,嚴守培訓紀律。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應定期採取專項培訓、理論研討、業務考察和實踐鍛鍊、交流等方式,加強對培訓管理者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條各級、各部門應當配合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有計畫地組織中青年骨幹教師到基層、機關等部門掛職鍛鍊,增強理論與實際結合的能力。
建立專職教師知識更新機制,保證專職教師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個月。
選聘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較高的黨政領導幹部、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擔任兼職教師,增強師資力量。
第三十五條按照擇優入庫、動態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完善省級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實現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共享。
設區的市可建立市級公務員培訓師資庫,納入省級公務員培訓師資庫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各部門在學習使用全國統編公務員培訓教材的基礎上,針對不同崗位和專業需求,可以編寫適合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具有山東特色的公務員培訓教材。
加強精品課程建設,重點開發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反映山東省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各領域理論和實踐創新的精品課程。
第三十七條公務員培訓經費應當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證公務員培訓工作的資金需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公務員培訓經費實行跟蹤問效,重點保障急需領域,確保專款專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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