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實施辦法

山東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實施辦法

《山東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實施辦法》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基層文物保護隊伍和考古隊伍建設,加快推動山東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4年4月15日,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與省委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大學聯合出台《山東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委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大學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等6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委編辦、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基層文物保護隊伍和考古隊伍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大學
2024年4月15日

內容全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基層文物保護隊伍和考古隊伍建設,加快推動山東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山東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實施辦法
一圖讀懂《山東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文物全科人才是指為縣(市、區)及以下文物保護事業單位定向培養的,具備本科學歷,熟練掌握歷史、考古、文物保護、文物與博物館等方面的專業理論知識和一定實踐操作技能的專業人才。
第二條 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工作由省委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文化和旅遊廳聯合組織,在山東大學面向全省實施,招生專業為考古學。文物全科人才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住宿費,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第三條 文物全科人才從我省範圍內具備普通高考(夏季)報考條件的高中階段畢業生中擇優招錄。由市級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定向在所屬縣(市、區)及以下文物保護事業單位工作。文物全科人才由山東大學按照《山東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協定書》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後須按照有關協定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文物全科人才每年培養數量根據文物工作實際人才需求、文保事業單位空編情況確定,每年培養不超過60名,五年時間總計培養不超過300名,重點向9個文物大市、20個文物大縣傾斜。
第二章 招生錄取
第四條 每年10月底前,由市級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所屬縣(市、區)文物工作實際、人才需求和文物保護事業單位編制、崗位等情況,徵集下一年度文物全科人才需求計畫,經市級政府批准後統一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委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籌安排招生計畫,確保招生培養與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第五條 山東大學通過高考選拔招收文物全科人才,招生錄取嚴格按照“閱知協定、填報志願、高校錄取、簽訂協定”的步驟,面向全省考生公平、公正、公開招生。山東大學、各市級文物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策公開宣傳、招考報名發動工作。
第六條 凡熱愛文物事業,畢業後志願到縣(市、區)及以下文物保護事業單位工作,在我省範圍內具備普通高考(夏季)報考條件的高中階段畢業生均可報考。考生成績需達到我省及招生高校相關分數要求,並承諾畢業後到縣(市、區)及以下文物保護事業單位工作不少於5年。
第七條 文物全科人才招生計畫分市安排,符合條件的考生可自願填報文物全科人才招生志願。山東大學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在招生計畫限額內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被錄取考生,須在入學註冊前與山東大學及定向就業的市級文物主管部門、機構編制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簽訂《山東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協定書》,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山東大學對拒簽協定的已錄取考生,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八條 在錄取期間,若部分招生計畫有缺額,在規定時間內採取公開徵集志願方式進行。
第九條 填報志願的時間及要求根據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規定執行,凡被錄取的考生不得再參加其他任何形式、任何批次的投檔錄取。
第三章 定向培養
第十條 山東大學要根據新時代文物工作需要,單獨編班,科學設計人才培養方案,最佳化課程設定,強化實踐教學,突出多學科交叉融合,確保培養質量。
第十一條 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本科專業學制四年。
第十二條 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山東大學為文物全科人才的專業實習、實踐提供教學、師資等便利條件,並根據文物工作實際對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和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定向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入學後不得轉學和轉專業。有志參與文物事業並符合條件的優秀學生,根據學校轉專業的規定,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和定向就業市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可在學校核定的文物全科人才招生計畫內轉為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生,簽訂協定並由學校按相關規定返還其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補助。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生一般不得因轉專業延長修業期。
第十四條 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生就業工作,在市級政府領導下,市級文物主管部門、機構編制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文物全科人才畢業後要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有關要求和定向培養協定到縣(市、區)及以下文物保護事業單位工作。入職時簽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契約,納入事業編制管理,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
第四章 履約管理
第十五條 定向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因個人原因(因病休學、應徵入伍等除外)中斷學業,或未在培養期滿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者,與其簽署定向就業協定的市級文物主管部門有權與其解除協定,定向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須退還已享受的全部補助經費。
第十六條 定向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畢業後,未按協定到定向市的文物保護事業單位工作的,要按協定約定退還已享受的全部補助經費,並交納違約金。在定向單位工作未滿5年或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按協定約定解除聘用契約的,根據服務期未滿年限,按比例退還補助經費,並交納違約金。
第十七條 定向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在培養期和服務期內,不得參與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或報考全日制研究生。符合條件的可報考非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學歷申請碩士學位
第十八條 定向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的履約管理,以及收繳、管理和使用退還的補助經費和違約金,在培養期內由山東大學負責,在畢業入職後的服務期內,由工作單位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山東大學和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履約動態跟蹤管理機制,建立誠信檔案,對違約的要公布違約記錄,記入人事檔案。
第二十條 定向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在報考、學習期間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山東大學和市級文物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處理結果,單方解除定向就業培養協定,並告知本人。
第五章 有關保障
第二十一條 定向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在校期間所需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由省財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單獨足額及時撥付高校。其中生活補助經費標準為每生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按12個月計),由學校足額發放給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生。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協調,建立分工明確的責任管理體系。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牽頭協調開展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工作。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山東大學開展文物全科人才的招生和培養工作。省委編辦負責指導各市落實定向培養文物全科人才入編工作。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相關經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做好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就業有關工作。市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開展本市文物全科人才培養、就業有關工作,會同本級機構編制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年度所屬縣(市、區)文物全科人才培養需求等工作。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本級機構編制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養需求,落實就業單位和工作崗位,辦理人事手續,做好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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