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村民委員會建設中幾個問題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村民委員會建設中幾個問題的決定

1984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村民委員會建設中幾個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4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4年11月20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農民居住地區普遍建立這一組織,充分發揮自治作用,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是農村基層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具體內容

根據憲法關於建立村民委員會的規定,對有關的幾個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履行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中央有關檔案規定的任務,即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鄉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協助鄉人民政府辦理行政工作和生產建設工作。
二、村民委員會的規模,一般以原生產大隊的範圍為宜,個別鄉村生產大隊,多數村民提議以自然村建立村民委員會,經鄉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分設,但要保護好集體財產,不使受到損失。
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的居住狀況,本著“方便民眾,有利自治”的原則,劃分若干村民小組。
三、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數,由村民討論決定,村民多的可設五至七人,村民少的可設三至五人。
四、村民委員會下設民政、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體育等委員會。管轄範圍比較小的村民委員會,也可只設民政、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等委員。
五、村民委員會和村的經濟組織,需要分設的可以分設,較小的村不需分設的,也可以一套班子兩個牌子,履行村民委員會、經濟聯社的雙重職能。
六、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及其下屬各委員會成員,都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個別不稱職的,經半數以上村民通過,隨時可以罷免。
七、村民委員會建立後,要開展創建模範村和五好家庭的評比競賽活動,每年評選一次。對評選出的模範村和五好家庭要進行表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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