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政體制

專政是一個政體形式,是專制政治簡稱。

中國憲法總綱第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表明了,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國家性質的具體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政體制
  • 專政:是一個政體形式,是專制政治簡稱
  • 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國家性質的具體體現
  • 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
定義,性質,套用,君主制,獨裁,一黨制,無產階級專政,人民民主專政,軍事專政,

定義

專制政治(專政)指一個人或一個團體獨裁的政權組織形式。在此一制度下,統治者擁有絕對權力或支配力。專制主義多指政治專制,但有時也指經濟專制、文化專制等其他方面。政治專制包含君主專制、政黨專制等多種形式。

性質

激進型:
雖然有民主選舉,但是執政者限制其他政黨發展:例如馬來西亞新加坡尼加拉瓜俄羅斯委內瑞拉
缺少意識形態主導的軍人政權:
黑社會主義:

套用

1866年,福澤諭吉譯《西洋事情》,將 despot 意譯為立君獨裁。1872年,中村正直約翰·斯圖爾特·密爾的《論自由》譯為《自由之理》,將 despotism 意譯為霸政。1876年,何禮之將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的英譯本譯為日文《萬法精理》,首次將 despotism 譯為專制政治、專制。
13世紀,托馬斯·阿奎納提出“君權神聖”論。阿奎納認為君主政體是各種政體中最好的。
17世紀初,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提出君權神授理論。1598年,寫成《自由君主制的真正法律》(The True Law of Free Monarchies)一書,在書中宣稱君主上帝直接任命,否認羅馬教會教皇的權威。1603年出版《神權》一書,宣揚國民絕對服從國王的理論。
馬克思和卡爾·魏特夫曾提出東方專制主義(oriental despotism,德語:orientalische Despotie)。
亞歷西斯·托克維爾曾提出柔性專制主義(soft despotism)。

君主制

君主專制英語:Absolute monarchy,德語:absolute Monarchie),又譯為絕對君主制君主專制政體君主獨裁制絕對君主專制絕對主義王權絕對王權、或君主專政,一種專制君主制政體。早期埃及、希臘、羅馬至歐洲中古時代,君主有做為世人與神之間的神聖角色,不僅是世俗的首領,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領;16至18世紀國家教會的建立使絕對君主制受到強化出現政教合一君主制國家,但從17世紀英國及其他國家開始,君主王權受到立憲化,其權力多從人民而來,而非從神而來。絕對君主制因此和後來發展出的有限君主制的君主立憲不同,在這個主權國家中,身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君主獨裁方式行使權力,他擁有絕對的政治權力,不受到憲法法律的限制,因此又被稱為無限君主制,屬於一種獨裁政體,君位採用世襲方式產生。
作為一種專制制度,政治理論上,絕對君主制下的君主,為國家主權的唯一代表,對他的臣民與領土,有無限制的權力,其治權不受到任何其他司法、立法、宗教、經濟或選舉的制衡或約束,像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說的:“朕即國家。”(法語:L’état, c’est moi)。在歷史上,王權有可能受制於封建、貴族聖職者資產階級,如文藝復興時期的王權,而文藝復興時期王權往絕對君主制王權的發展。
在西方歷史中,採用絕對君主制的代表有法國國王路易十四俄國沙皇彼得大帝中國明朝君主親理國政,又有大臣死生大權,故有歷史家稱之為中國的絕對君主制,其中明朝太祖朱元璋廢除宰相集君權於一身,增強君主的絕對專制。在19世紀後,受民主思潮的衝擊,採用絕對君主制的國家逐漸減少,仍然採行絕對君主制的國家有汶萊阿曼卡達沙烏地阿拉伯馬爾他騎士團史瓦濟蘭

獨裁

獨裁政體又稱獨裁體制
政治學概念,指由一個人或少數人集團,擁有絕對政治權力而不受憲政法律限制的政體。這種一人或少數人統治的體制,和“多數人的統治”的民主相對立。獨裁體制的統治權常由一人或一集團所壟斷,通過不同的鎮壓機制來發揮其政治權威。
獨裁體制會導致集權極權,並違反人民主權原則,違背有限政府及權力分立和制衡等政府組織原則。近代以來的政治理論都反對獨裁政體,認為此類政體侵害和違背民眾利益,甚至危害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世界史上,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當時不少學者將獨裁政體分為四類型:憲法獨裁、共產獨裁(名義上是無產階級專政)、反革命獨裁及法西斯獨裁,然而世界各地發展出許多不同於這些類型的獨裁如宗教獨裁、家族獨裁、等。
世襲專政英語:hereditary dictatorship),又稱家族獨裁英語:Family dictatorship),一種獨裁政體的形式,名義上採取共和制,但是它的運作方式類似於君主制與獨裁政體,國家獨裁者的位置以血緣世襲方式掌握國家權力,傳承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的位置,通常以威權主義方式來統治。
它與君主專制主要的不同點,君主專制是一種已形成的傳統,但是世襲專政則是純粹透過政治安排而建立的,背後不具備歷史傳統。世襲專政通常不認為他們的元首為君主,但類似於君主立憲制,這類國家可能會通過某些特別法,讓統治者可以世襲,只是通常也會讓統治者繼續保有獨裁權力。在軍政府軍事委員會、軍事獨裁、威權主義及共產國家的民主集中制中,很容易出現這種政治安排。

一黨制

或稱一黨專政,是指一個國家政權由特定的一個單獨政黨長年把持,沒有政黨輪替執政,只存在唯一執政黨的一種非競爭性政黨制度執政體制,通常也是獨裁專制威權體制。
非競爭性體系下的一黨制比一黨執政外延要小,通常以法律形式確立一黨執政,也可能通過現實力量如軍政府達成,不允許有反對黨,或者法律上只有參政議政但不能執政的合法政黨。比如說在共產黨執政的國家,法律寫明只準共產黨為該國唯一合法的執政黨,不容許另外其他政黨執政。
一黨制(one-party system)
一個國家內只允許一個合法政黨也是執政黨。
二戰時期的德國納粹黨、義大利法西斯黨和佛朗哥統治時期的西班牙,明令禁止其他政黨存在,議會徒具形式,黨魁壟斷國家政權,通過暴力和恐怖方式維持統治。
二戰時期日本大政翼贊會,雖然名義上並非政黨組織(當時日本法律已禁止政治結社),但實際上是以一黨制的形式統治國家。
蘇聯冷戰時期的東歐國家,以及越南古巴共產主義國家共產黨是唯一的合法政黨,也是唯一的執政黨,更是國內各種政治性社會團體的領導力量。
一黨獨霸制(hegemonic one-party system)
一個國家內除有一個獨霸的執政黨外,尚有其附庸衛星黨;但限制人民組黨參政。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及遷台後戒嚴時期的中國國民黨。國民政府時期實施訓政,國民黨在以黨治國的背景下是唯一的執政黨。中華民國雖於1947年行憲,但隨即因國共內戰爆發而實施動員戡亂,同時實施黨禁,直至1949年國民政府遷往台灣後仍然如此,直到1987年解嚴後才開放黨禁、落實憲政。雖然無黨籍人士在1950年台灣施行地方自治後,仍然可以透過直選方式成為地方政府首長民意代表,但當選數占總體比例極低,實際上無法制衡國民黨。
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國民黨與中共兩者一黨領導的不同在於國民黨訓政是過渡到憲政的手段,目標為政府行憲民選;而中共的人民民主專政則是在其構築政治框架下,取得唯一執政的合法性。

無產階級專政

馬克思主義理論中,指由無產階級(僅從勞動取得收入的產業工人)統治的政體,是從廢除資本主義邁向共產主義的過渡階段的統治;在此過渡階段,無產階級得壓制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的反抗力量,打破階級制度的社會關係,以創建一個新的無階級的社會。
無產階級專政的構想最早是由卡爾·馬克思(1818年至1883年)提出,讓做為多數者的無產階級取得獨裁專政的體制;由於馬克思認為各國政府都是階級獨裁專政,所以他為認無產階級專政並不會比其他的政府形式來的更糟。然而,1917年俄國的布爾什維克革命結果,並不是由無產階級的多數者階級專政,而是由一個宣稱代表無產階級利益的政黨專政。不同於馬克思所預想的那樣,而是像喬治·歐威爾(1903至1950年)及米哈伊爾·巴枯寧(1814年至1876年)所預見的,無產階級專政的作法最終變成由先前無產者(但已變有產者)的獨裁專政政體
無產階級專政在歐洲
波蘭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俄羅斯文)及史達林的個人評論,打破了傳統的三權分立而引進蘇聯憲法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概念
無產階級專政在歐洲共產主義革命時在蘇聯及數個東歐國家獲得實踐。列寧以理論及政治革命來證成蘇維埃,從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俄國形式”變成跨國的政權形式。蘇聯的外交政策也使用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列寧和列夫·達維多維奇·托洛茨基發展出相關的國際無產階級專政理念,討論建立無產階級專政在俄羅斯及其他國家成立方式、時機和進程。
史達林主張十月革命證實列寧的無產階級革命理論的正確;史達林援引無產階級專政理論來合法化其獨裁統治的策略。透過法律及政治手段,史達林在實踐無產階級專政時,強調權力往國家及政黨的最高領導集中是強化國家力量的做法,無產階級專政概念被用來合理化史達林的個人權力及其推動新的集中式工業及軍事發展策略來打造蘇維埃,併合理化其恐怖統治手段。
在波蘭,又稱七月憲法或1952年憲法的波蘭人民共和國憲法於1952年7月22日通過,打破了傳統的三權分立而引進蘇聯憲法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概念。
1917年俄國的布爾什維克革命結果,在具體政治實踐上並不是馬克思所預想的,由無產階級的多數者階級專政,而是由一個宣稱代表無產階級利益的共產黨專政,英國左翼作家喬治·歐威爾(1903至1950年)及俄國革命家、著名無政府主義者米哈伊爾·巴枯寧(1814年至1876年)皆批評共產黨實踐無產階級專政的作法,最終演變成由先前無產者(但已變有產者)的獨裁專政政體。
在1990年,蘇聯在戈巴契夫的主導下,放棄共產黨的一黨專政,也放棄了無產階級專政的理念
無產階級專政在亞洲
中國引入無產階級專政深受列寧及蘇聯革命的影響;後來中國和蘇維埃在概念及實踐上的差異,也影響了後來中蘇交惡北越在實踐無產階級專政時,在路線上莫斯科和北京有不同意見,而北越較傾向中國的看法。
中國建立人民民主專政革命政權,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革命專政的形式因各國具體情況而定,而其主要特點是以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由無產階級政黨領導組成政治革命聯合。
在越南的無產階級專政建立的議題上,毛澤東批評蘇聯的作法,反駁當時蘇聯認為無產階級專政在越南可以以和平方式取得的想法。北越領導人胡志明的回應,較傾向當時中國的看法,並在中國人民日報1956年4月4日上發表專文談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
中國文化大革命政治宣傳無產階級專政的海報
無產階級專政為文化大革命主要的意識形態及口號之一,表現在數張文化大革命中的政治宣傳海報中,在1949年文盲率為80%到1964年文盲率降為57%的歷史背景下,以海報圖文的方式去對大眾宣傳特定想法及口號,展現了中國共產黨在文革期間內部的路線鬥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二份《七五憲法》,是以無產階級專政想法設立的憲法,對治權來說提高了集權和任意性,而無產階級專政的立憲模式在毛澤東去世、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仍影響著中國憲政發展。
毛澤東主張,無產階級專政若無社會主義經濟的建立,其專政“就會變成修正主義的國家”,“就會轉化為資產階級專政,而且會是反動的、法西斯的專政”。
1975年,中國共產黨左派強調要“就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對鄧小平等進行批評。自改革開放後,“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繼續革命”的主張被官方描述成是毛澤東晚年過左的錯誤主張,,是“貫穿10年‘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的指導口號”。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僅在序言裡表示了“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在條文不用“無產階級專政”僅用“人民民主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是現代中國的政治概念,由毛澤東提出,指在實現社會主義前的一種“國體”,當中“專政”的是工人階級聯合其他革命階級,而不僅是工人或無產階級
毛澤東的“人民民主專政”概念繼承自列寧馬克思主義原來認為,權力只能由無產階級資產階級單獨掌握,而不能由“中間階級”或幾個階級的聯盟去掌握。1905年,列寧卻提出“工農革命民主專政”方案,這是俄國建立純粹無產階級專政之前的政治制度。在20世紀20-30年代,共產國際在中國及其他亞洲國家,也運用這種指導方針
毛澤東劃分世上的三類國體:1.資產階級專政;2.工人階級專政;3.“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各個革命階級的聯合專政”。
在人民民主專政中,“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當中工人階級是最堅強的核心,通過代表其利益的政黨來行使領導權。其次是農民,他們是無產階級最可靠的盟友。然後是小資產階級,他們充其量是追隨者。最後是民族資產階級,他們有可能離棄人民,加入“反人民”的敵對陣營。這4個階級行使“人民民主專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所是人民專政,而不是無產階級專政,是為了適應從戰後轉折到“社會主義建設”的環境。
人民民主專政的含義是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專制的方法來對待敵對勢力,以維持人民民主政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政權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逐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實行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使用的一個概念,由毛澤東提出,毛澤東說,“人民民主專政”即“人民民主獨裁”。毛澤東對此的解釋是:“剝奪反動派的發言權,只讓人民有發言權。”在這個概念當中,“專政”沒有被當作貶義詞使用,中國共產黨視之為適合中國特殊國情的政治架構形式。

軍事專政

軍政府英語stratocracy),又稱軍政軍人專政軍閥政治,一種由軍人擔任國家元首,由軍隊進行直接控制的政府形式。它是一種軍事政府,絕大部份軍政府是經過政變而建立起來的。軍政府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實施軍事法律,或宣布永久性緊急狀態
在一般情況下,軍政府的大部份人員均來自軍隊之內的軍人。有些軍政府會吸納一些文職官員,但軍事統帥仍然掌握著最高權力。軍政府會標榜自己無黨派,並指責文職政治家腐敗。
軍事獨裁與軍政府,在概念上很類似,差別在於,軍事獨裁政府中的政府首長,不一定是由軍官或軍事統帥出任。然而,軍政府的統治,通常都是專制獨裁
最典型的軍政府例子,是緬甸的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幾乎所有的政府機關,都由軍隊直接控制,憲法及法律都遭到廢止
曾經由軍政府執政的國家及地區
非洲
美洲
  • 阿根廷(1930至1932年;1943至1946年;1955至1958年;1966至1973年;1976至1983年)
  • 巴哈馬(2007至2008年)
  • 玻利維亞(1861至1971年;1876至1980年;1930至1931年;1936至1944年;1951至1952年;1964至1966年;1969至1979年;1980至1982年)
  • 巴西(1889至1894年;1964至1985年)
  • 智利(1891至1996年;1924至1925年;1927至1931年;1973至1990年)
  • 哥倫比亞(1953至1958年)
  • 哥斯大黎加(1870至1976年;1877至1982年;1917至1919年)
  • 古巴(1933至1940年;1952至1955年)
  • 多米尼加共和國(1916至1922年;1930至1961年)
  • 厄瓜多(1876至1983年;1937至1938年;1963至1966年;1972至1979年 )
  • 薩爾瓦多(1885至1911年;1931至1935年;1944至1980年)
  • 瓜地馬拉(1944至1945年;1957至1958年;1963至1966年;1970至1986年)
  • 海地(1950至1956年;1986至1990年)
  • 宏都拉斯(1603至1907年;1956至1957年;1963至1965年;1972至1982年;2009至2010年)
  • 墨西哥(1877至1911年)
  • 尼加拉瓜(1937至1947年;1950至1956年;1967至1979年)
  • 巴拿馬(1968至1989年)
  • 巴拉圭(1940至1948年;1954至1993年)
  • 秘魯(1845至1872年;1876至1879年;1888至1895年;1914至1915年;1930至1931年;1933至1939年;1948至1950年;1962至1963年;1968至1980年)
  • 蘇利南(1980至1988年)
  • 烏拉圭(1876至1879年;1981至1985年)
  • 委內瑞拉(1908至1935年;1952至1959年)
亞洲
歐洲
  • 保加利亞(1934至1935年;1944至1946年)
  • 法國(1870至1871年;1940至1944年)
  • 希臘(1923至1926年;1936至1941年;1967至1974年)
  • 匈牙利(1944至1945年)
  • 波蘭(1926至1935年;1981至1983年)
  • 葡萄牙(1917至1919年;1926至1930年)
  • 羅馬尼亞(1940至1945年)
  • 西班牙( 1923至1930年;1939至1975年)
大洋洲
軍事獨裁
它類似於軍政府(Stratocracy),但在概念上略有不同,軍政府是指直接由軍隊來統治的國家。在軍事獨裁政府中,不一定是由出身軍官的軍事統帥來掌握政府權力,可能是由掌握了軍隊力量的獨裁者來擔任元首。它們也會相當程度的吸納文職官員來協助他們統治。但是軍隊的軍官與專家,通常對於政權有很大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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