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指現行憲法。波蘭立法議會於1952年7月22日通過,後多次修改,由原來的10章91條,增加到11章108條。憲法規定,波蘭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1976年2月10日修改前為“人民民主國家”),一切權力屬於城鄉勞動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議會和地方人民會議。波蘭統一工人黨是波蘭建設社會主義的政治領導力量。波蘭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社會主義計畫經濟。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各種權利和義務。議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監督其它國家機關的一切活動。議會每屆任期4年。部長會議是最高國家執行機關和行政機關,對議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