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職務犯罪防範審計人員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審計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或放棄行使職責而危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及其公正、廉潔、高效的信譽,致使國家、集體、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審計人員職務犯罪防範審計人員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審計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或放棄行使職責而危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及其公正、廉潔、高效的信譽,致使國家、集體、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審計人員職務犯罪防範審計人員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審計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或放棄行使職責而危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及其公正、廉潔、高效的信譽,致使國家、集體、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機關。第七條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預防腐敗機構)和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專門預防,依照本條例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監督、指導職責,並加強協作配合。第八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
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職責活動中,發現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管理和制度建設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審計機關,發現有關單位在預防職務犯罪制度建設...
審判、檢察、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 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
第十四條 審判、檢察、監察、審計等機關發現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並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一)存在職務犯罪隱患,需要防範、消除的;(二)...
第四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負其責,檢察機關監督、指導,審判機關和行政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督促、配合,社會各界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預防的重點對象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第五條 ...
檢察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責任。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成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依據審計職能,履行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一)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工作,並公開審計結果;(二)實行單位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三)對發現的職務犯罪隱患,提出預防的對策和建議並督促整改;(四)指導...
(一)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對隸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培訓、宣傳活動;(三)實行轉任、輪崗、迴避、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四)實行...
第四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監督指導,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五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支持...
(七)國家機關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八)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制度。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制定完善下列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一)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審批,實行政務中心集中受理...
第六條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實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檢查、考評制度。第七條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導、監督職責。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省、市(州)、縣(市、區)...
(四)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專家諮詢機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專家諮詢論證工作;(五)結合檢察職能檢查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第八條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做好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第...
(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七)引咎辭職;(八)依法應當遵守和執行的其他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的情況作為年度述職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考核和評議。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社務公開、...
第五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建立和實行檢察機關指導、協調、監督,並與監察和審計機關密切配合,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六條 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一)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
(四)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下級單位接受上級有關單位對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五)接受檢察、法院、監察和審計機關對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
第六條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實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檢查、考評制度。第七條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導、監督職責。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省、市(州)、縣(市、區)預防...
一是會計師事務所為了保住業務而與作假企業狼狽為奸,為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欺詐提供方便;二是事務所為擴大收入,將業務重點由提供審計服務轉移到諮詢服務,有經驗的審計人員轉向諮詢服務後,大量沒有經驗的年青審計人員接手審計工作,...
第五條 預防職務犯罪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負其責,檢察、行政監察、審計機關監督和指導,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六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根據分工負...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一)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實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二)加強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行業及領域的審計監督,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三)加強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實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檢查、考評制度。第七條 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導、監督職責。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省、市(州)、縣(市、區...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其任職期間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向有關機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第十五條 監察、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
(六)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警誡消極履職行為,糾正玩忽職守行為,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監察機關應當組織建設電子監察系統,開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電子監察。第十三條 審計...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預防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預防工作領導責任制的落實;通過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和追究政紀責任,教育國家工作人員樹立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意識。審計機關...
預防職務犯罪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由設在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第九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依照其職責做好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一)堅持和落實警示教育、述職述廉評議、審計監督、任職迴避等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