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辦法

《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辦法》是2019年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辦法》和《宜昌市電動腳踏車限期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電動腳踏車的登記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條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電動腳踏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的式樣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監製。
  第五條電動腳踏車登記按查驗車輛、審核材料、錄入信息、核發電動腳踏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的程式辦理。
  第六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將電動腳踏車登記的有關事項(登記條件、依據、程式、期限以及登記上牌點、工作時間等)、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清單、《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產品公告目錄》在政務網上發布。
  各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前款所規定的相關登記事項。
  第七條在受理電動腳踏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條件的,當日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辦材料或者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八條本市準入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必須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標準要求:
  (一)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二)具有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
  (三)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四)裝配完整的電動腳踏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
  (五)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
  (六)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第九條《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實施後購買的未在《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產品公告目錄》內的電動腳踏車不予登記。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腳踏車登記包含以下項目:
  (一)車輛所有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
  (二)車輛的品牌型號、車架號碼、電機號碼;
  (三)車輛的顏色、外形尺寸、整車質量、電機功率、電池電壓、最高時速、腳踏騎行裝置;
  (四)車輛的號牌號碼;
  (五)其他應當登記的項目。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腳踏車的登記項目錄入電動腳踏車登記系統資料庫。
  第十二條電動腳踏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的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點登記,填寫《登記申請表》,交驗車輛,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車輛所有人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車輛所有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業務,代辦人除按前款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
  2019年5月1日前購買的,於2019年7月31日之前辦理。
  電動腳踏車登記的流程:申請→核查產品目錄→查驗車輛→照片採集→登記錄入→學習→審核通過→制證→發放牌證→安裝號牌→檔案歸檔。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腳踏車,不予登記,並在《登記申請表》退辦欄內註明理由後交還申請人:
  (一)車輛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不真實或無效的;
  (二)車輛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車輛不符的;
  (三)車輛與公布的電動腳踏車產品公告目錄所列型號或樣式不一致、電機號碼與合格證不一致的;
  (四)車架號與合格證不一致或車架號有塗改痕跡的。
  第十四條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免費辦理,任何部門不得收取辦牌費用。
  第十五條電動腳踏車號牌必須安裝在車輛尾部指定位置,並確保號牌無遮擋、無彎折、易識別。
  第十六條已登記上牌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更換車架或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因車輛質量問題更換車輛的;
  (三)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
  第十七條申請變更登記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填寫《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憑證: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
  (三)更換車架或整車的,應當提交車輛製造廠或經銷商出具的車架或整車的來歷憑證。
第十八條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電動腳踏車變更申請,經查驗車輛、審核材料合格的,在《變更登記申請表》及電動腳踏車登記系統變更流程內簽注變更信息,收回原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當日重新核發同類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第十九條電動腳踏車的車架號因磨損、鏽蝕或事故等致使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登記證書、行駛證並交驗車輛。查驗車輛、審核材料合格後,當日在系統變更流程內簽注變更備案事項。
  第二十條已登記上牌的電動腳踏車所有權發生轉移,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轉移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
  第二十一條申請轉移登記的,現車輛所有人應當填寫《轉移登記申請表》,交驗車輛,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原車主身份證明;
  (二)車輛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車輛原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
  第二十二條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電動腳踏車轉移登記,經查驗車輛及審核材料合格後,在《轉移登記申請表》及電動腳踏車登記系統轉移流程內簽注轉移信息,收回原登記證書、行駛證,當日核發同類登記證書、行駛證。
  第二十三條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辦理註銷登記:
  (一)車輛滅失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三)車輛損壞報廢的。
  第二十四條屬於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車輛所有人持以下證明、憑證向原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
  第二十五條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電動腳踏車註銷登記,對車輛所有人提交的證明、牌證審核無誤後,填寫《註銷登記申請表》,在電動腳踏車登記系統註銷流程內簽注註銷信息,當日收回原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出具註銷證明。
  第二十六條電動腳踏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或號牌因滅失、丟失被盜或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換牌證。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電動腳踏車牌證補發、換髮申請後,經查驗車輛、審核材料合格後,在《登記申請表》及電動腳踏車登記系統補牌補證流程內簽注牌證補換信息,免費補發、換髮登記證書、行駛證。
  補換號牌的,開具《受理憑證》,15個工作日內憑《受理憑證》換領正式號牌。
  在未換領正式號牌前電動腳踏車車主應隨車攜帶《受理憑證》。
  第二十八條電動腳踏車其他合法來源證明是指:人民法院的判決文書、公證機構的公證書等法律文書。
  車輛所有權轉移證明是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還包括買賣雙方當場在辦理現場雙方身份證複印件上籤署的所有權轉移協定書。原車主不能到現場辦理的,新車主可以攜帶雙方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託書,到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電動腳踏車限期退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電動腳踏車限期退出管理,根據《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2019年5月1日前購買的未在《宜昌市電動腳踏車產品公告目錄》內的電動腳踏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工作。
  符合前款規定的電動腳踏車,車輛所有人應當在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號牌和行駛證明。
  第三條車輛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領電動腳踏車臨時號牌和行駛證明:
  (一)“網上預約、上牌點現場領取”。車主可以通過“平安宜昌”微信公眾號便民服務版塊“電動腳踏車預約登記平台”預約,網上學習通過後,按預約的時間、地點登記,現場提交身份證明、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車輛合格證明,交驗車輛,領取臨時號牌和行駛證明。
  (二)“現場辦理、上牌點現場領取”。現場提交身份證明、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車輛合格證明,交驗車輛,學習通過後,現場領取臨時號牌和行駛證明。
  第四條自2019年8月1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發放臨時號牌;未申領臨時號牌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五條本市對已經申領臨時號牌的電動腳踏車設定3年退出期,限期退出時間自2019年5月1日開始,至2022年4月30日截止。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臨時號牌,並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退出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六條已領取臨時號牌的電動腳踏車在限期退出期間號牌丟失或損壞的,所有人應攜帶身份證明原件到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換領臨時號牌業務。臨時號牌損壞辦理換領業務的,應當收回損壞的臨時號牌,電動腳踏車登記點於15個工作日核心發新的臨時號牌,原臨時號牌作廢。
  第七條2019年7月31日後未申領臨時號牌上道路行駛,或者退出期滿後繼續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實施處罰。
  第八條電動腳踏車其他合法來源證明是指:人民法院的判決文書、公證機構的公證文書、銷售憑證,或者車輛所有人提交的車輛合法來源承諾書等。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宜昌軍分區,各人民團體。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察委,市法院,
  市檢察院。
  中央、省屬在宜單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年4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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