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安徽省城市衛生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0年11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市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80-11-24
  • 生效日期:1980-11-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安徽省城市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1980年11月24日皖政〔1980〕236號)
為加強城市衛生管理,保護人民健康,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更好地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城市各工廠、機關、學校、街道、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和廣大居民,要共同努力,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搞好城市公共衛生,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臭蟲及虱子、跳蚤、蟑螂等病媒害蟲,保持大街小巷、公共場所、單位內外、居民住戶的清潔衛生,為建設整潔、衛生、文明、優美的社會主義新城市貢獻力量。
各單位和居民的衛生工作,由所在區、街道、居委會統一領導,要加強管理,劃定衛生責任區,訂立衛生公約,實行督促檢查,並把衛生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評比條件之一,使愛國衛生運動經常化、制度化。
第二條保持街道和公共場所的整潔。街道由環衛專業隊每日清掃保潔。主幹道的人行道由環衛專業隊清掃,臨街單位和居民負責管理保潔。非主幹街巷由區和街道的清潔人員或衛生責任區的單位、居民清掃保潔。
機場、車站(包括公共汽車起止站)、碼頭、公園、影劇院、體育場、菜場及集市貿易等公共場所,由主管單位負責清掃保潔。流動、定點商販要備有清潔工具和廢物容器,隨時清掃,保持營業場地清潔。
第三條公民必須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公共衛生。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倒垃圾污水,不準亂拋紙屑果殼,不準隨地大小便,不準在影劇院、體育館、展覽館、圖書館、幼稚園、醫院等公共場所吸菸。
第四條加強城市公共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垃圾箱、廢物箱、街道痰盂、公共廁所、垃圾站及下水道等,均由城建部門統籌建設。衛生、房管、城建部門應經常檢查公共衛生的設施狀況,維修疏通,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
第五條禁止在主要道路兩旁堆放建築材料及做煤球、晾曬蔬菜、衣被和有礙市容整潔的物品。禁止在街巷兩旁堆放柴草、搭蓋角棚和雞屋等。禁止挖掘、損壞街巷路面;埋設地下管道應及時修復路面。備單位、住宅的明、暗水溝必須通入下水道,不準引流路面妨礙衛生。
一切機動車輛和人力車均不準在街道上洗刷和拋撒廢物。垃圾運輸車輛不得污染街巷,牲畜和畜力車不準進入市區主要街道。
市區居民禁止養豬、養狗(警犬和科研單位實驗用犬除外)。飼養少量雞、鴨家禽者,必須圈養,並注意保持環境清潔。禁止在居民區街巷兩旁挖地種菜。
第六條公共廁所和私人廁所分別由環衛部門和戶主負責保潔,統一消毒、滅蛆滅蠅。糞池必須密閉。不合衛生要求、影響環境而又無法改善的廁所,應予取締,廢舊建新。糞便統由環衛處管理,靜市時清運;糞便裝運工具要密閉不漏,不得在市內任意停留。嚴禁亂設廁所、亂掏糞便和糞便轉運轉廁。對水上糞便要加強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每日清除。建築和生產垃圾、爐渣及下水道淤泥等,由本單位負責清運至指定地點。
第七條工礦企業要堅持文明生產,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放,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渣不得與生活、生產垃圾堆放一地。新建、擴建企業的主體工程必須與“三廢”治理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污染環境的企業要限期治理。
衛生醫療及科研實驗單位的有毒有害物質和傳染性排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實驗動物屍體應自行焚化或作無害處理。
垃圾、造肥場的設定地點要遠離市區,不得污染環境、水源和影響居民區衛生。
第八條城建部門要大力興建街頭花園,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場地,種花、種草、種樹,綠化、美化城市。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花草樹木。
第九條飲食、食品行業和各單位食堂的食品加工、運輸保管、銷售等,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和食品衛生“五四制”的規定,切實加強管理。要有防蠅、防塵、防鼠、防污染的衛生設施,嚴格食具消毒。嚴禁出售腐爛變質的食品。凡供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用工具售貨,乾淨紙張包裝,製作、包裝、銷售等人員要嚴格注意個人衛生,便後要洗手。
衛生防疫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對從業人員要經常進行食品衛生知識教育,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飲料等,一律不準出廠銷售。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烹調、包裝和銷售工作。
第十條浴池、理髮店、旅社要有必要的衛生設施,保持室內外和設備清潔,做到無臭蟲、無老鼠、無虱子。浴池要施行三巾制(面巾、澡巾、披巾),面巾、澡巾每日營業前後要進行清潔消毒。浴池要保持清潔,皮膚病患者不得入浴。對頭癬患者要專備理髮用具,用後消毒。
第十一條衛生、城建、公安、工商、環保、規劃設計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切實加強城市衛生管理和衛生基本建設,大力開展衛生宣傳教育。對維護市容整潔、搞好城市衛生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以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者,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警告、罰款和一日以內的衛生勞務處罰,有的單位可經主管部門批准,停業、停產整頓。對不服從教育、管理,毆打、辱罵監督管理人員和破壞城市衛生管理的人,可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懲處。
罰款所得款項,可用於興辦公共衛生設施、獎勵衛生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本條例由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監督執行。各市人民政府(革委會)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和獎懲辦法,縣鎮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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