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孝昌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意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孝昌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孝昌縣
具體內容,時間範圍,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本縣各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包括:
(一)縣本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
(二)納入本級財政管理的專項資金(含國債資金、基金);
(三)國家主權外債資金;
(四)縣政府採取BT、BOT、貸款等方式融資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
(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業主單位負責組織編制項目預算方案,依法完成項目的可研、初步設計、項目概算、立項、報批、招投標等工作;負責簽訂建設契約,組織項目實施,依據項目契約和工程進度,申報工程進度款撥付額度;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接受有關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縣發改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庫的建設工作;辦理項目立項批覆手續,並及時抄告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三)縣順和投資公司是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融資管理主體,會同縣財政局組織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籌集計畫、年度用款計畫和還款計畫;根據批准的籌集計畫、用款計畫和還款計畫,負責資金的籌集、撥付及償還;負責對資金運行的全過程監管,防範資金運營風險。
(四)縣財政局負責參與編制資金籌集計畫、用款計畫和還款計畫,將年度預算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依程式按時間進度撥付到縣順和投資公司,並對資金的籌集、撥付、償還進行監督檢查。
(五)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程審計,包括:前期準備審計、招標控制價審計、現場跟蹤審計、工程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
(六)縣監察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行業主管部門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和責任追究。對5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監察局派專人全過程參與監督檢查。
(七)規劃、環保、國土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要求,做好各自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審批
第四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國家投資管理規定,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後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縣財政對項目前期工作給予必要經費保障。
第五條 縣政府每年第四季度研究確定下一年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由相關部門從項目庫中提出年度擬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清單,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提請縣長辦公會議研究,以縣政府檔案的形式確定下來,並明確各項目建設業主單位,縣發改局根據縣政府意見按程式辦理批覆手續後實施。重大項目要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報縣委常委會研究。
未列入年度計畫,又確需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上述程式確定。
第六條 對縣政府研究確定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應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進行勘察和施工圖設計,有相應資質的造價諮詢單位編制項目投資概、預算,項目投資預算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上的,應當重新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七條 項目建設業主單位要嚴格按照招投標法定程式進行項目建設招投標。中標單位確定後,由項目建設業主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契約,契約審驗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 項目建設業主單位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質量管理責任制,建設項目實行專班專人負責制;要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嚴格執行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
第九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必須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各項工序管理;必須按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更不得偷工減料。對確需變更的,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由項目建設業主單位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單位確定變更方案,並由設計單位提供變更圖紙,項目建設業主單位將變更設計方案、變更報價書等報審計部門確認。
(二)審計部門將經審計確認後的工程變更確認單報縣政府。變更價在50萬元以下的,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後,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簽批;變更價在50萬元以上的,提交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簽批。
(三)項目工程變更經縣政府同意後,項目建設業主單位與中標單位另行簽訂工程變更補充契約,施工單位根據變更後的圖紙組織施工。
第十條 監理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依照核定的業務範圍承擔相應的監理業務,監理人員上崗必須持有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未經結算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項目建設業主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一)要求驗收的工程必須完成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由施工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規劃、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城市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出具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驗收認可檔案。
(二)項目建設業主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由規劃、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契約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三)涉及城市建設檔案驗收的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要按施工檔案管理的內容和要求,完善項目相關檔案資料。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第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業主單位要及時向縣政府匯報,開展竣工決算審計。審計單位應現場勘測、檢查項目施工情況,依法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統一由縣順和投資公司負責撥付:
(一)工程款申報:每年底,竣工驗收後的項目由項目建設業主單位將資金申請報告(變更項目建設工程量的,應同時出具縣政府同意變更的決定)、縣政府同意實施該項目的決定、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四個審計報告(前期準備審計、現場跟蹤審計、工程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報送縣順和投資公司。
(二)工程款撥付:遵照契約約定,縣順和投資公司根據縣政府簽批意見,將工程款直接撥付至施工單位在招投標程式中確定的基本賬戶。
(三)工程項目的可研、勘測、設計、監理、造價諮詢等中介服務性收費,按照“保成本、取下線”的原則,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撥付給項目建設業主單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
(四)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弄虛作假、違法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依照《湖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年內不得參與工程建設投標活動;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得參與工程建設投標活動;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
(一)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與被監理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損害國家或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
(三)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
監理單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移送有權處理機關處理。
施工單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招標控制價審計,進行工程招投標的;
(二)在工程招標控制價審計和結算、決算審計中,違反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規定,人為增加工程造價和工程決算價,造成政府投資損失的;
(三)未經縣政府簽批,擅自撥付工程建設資金至施工單位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時間範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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