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縣人民政府工作規程議事規則和若干事項審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理順工作關係,規範議事行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進孝昌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結合孝昌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議事規則和若干事項審批辦法。
二、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協助縣長工作;縣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三、副縣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之間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對於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縣長報告;對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縣長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縣長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
五、縣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六、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轉變作風,提高效率,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縣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縣政府各部門立場必須與縣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不能只代表某個方面的利益。部門之間要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尤其對於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和事項,要及時溝通、相互支持、通力協作,不能相互推諉、扯皮。
第二章 工 作 規 程
七、請示報告。縣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嚴格按規程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一)縣政府在縣委的領導下,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政府對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執行縣人大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對全縣範圍內的重大事項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或重大變更,必須報請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向縣政府請示報告工作,首先要向主管領導請示報告,由主管領導決定或向縣長請示。各行政村、社區、縣政府各部門下屬機構、各企業一般不要越級向縣政府請示報告工作。特殊情況必須向縣政府直接請示、報告的,應同時向越過的機關請示、報告,以免上下脫節,造成工作混亂。
(三)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收到上級政府或部門有關資金、項目、物資、人事編制等重要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檔案、批文,自獲知訊息、收到檔案後5日內,報縣政府辦公室,由縣政府辦公室登記整理後,按相關程式送達分管副縣長和縣長閱示辦理。涉及重要檔案、重大信息,需緊急辦理的,要隨到隨送,及時匯報。因未及時傳送、匯報,造成重大影響和一定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
(四)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離開孝昌出差或請假1天以上的,由本人事前向縣長報告,經同意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宜告知縣政府辦公室;鄉鎮長、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到孝昌以外出差或休假1至2天,應由本人事前報告分管副縣長,3天以上報經縣長同意後,將外出時間、地點等有關事宜一併報縣政府辦公室。
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外出學習考察,本人事先向縣長報告,經同意後將學習考察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宜告知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學習考察,應由本人事前報告分管副縣長,3天以上報經縣長同意後,將學習考察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宜一併報縣政府辦公室。外出學習考察結束後必須作出書面學習考察報告。
八、公文審批。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
(一)收文。各鄉鎮、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並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後,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受理,按規定呈送縣政府領導審批。除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未經縣政府辦公室登記、擬辦的檔案,縣政府領導一般不予批示。
(二)審批。報批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領導排序由後向前送批。
1、縣政府公文。以縣政府名義發布的決定、命令、通知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署。以縣政府名義上報的請示、報告等,應經相關副主任或主任和分管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名義就某一事項對鄉鎮和部門作出安排或批覆,以及致函不相隸屬機關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等,經相關副主任審核後,一般由分管副縣長簽發,重大事項應送主任審核後,報分管副縣長簽署意見,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長碰頭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縣長簽發。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參加會議的副主任或主任初審,經召集會議的副縣長審核後,報常務副縣長簽發,如涉及重大事項須報經縣長同意。
政府工作通報刊登縣長、副縣長講話,由相關副主任審核,報主任或縣長、副縣長本人簽發;通報其他情況的由主任簽發。
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联合行文,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會簽,按縣委辦文規則辦理。
以縣政府名義傳送電報,應經相關副主任審核後,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或縣長簽發。
2、縣政府辦公室公文。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檔案,經相關副主任審核後由主任簽發,重大事項由主任審核後報分管副縣長簽署意見,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傳送電報、函件等,一般由分管副主任簽發,分管副主任認為需要送主任、分管副縣長、縣長簽發的,報請主任、副縣長、縣長簽發。
九、政務活動。縣政府領導的公務活動,按照有計畫、從嚴掌握的原則辦理。
(一)縣政府實行一周工作安排制度,縣長、副縣長每周一擬定本周工作安排,由縣政府辦公室收集匯總後,報經縣長同意後予以執行。
(二)除上級黨委、政府要求的以外,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鄉鎮和部門主辦的純禮儀性活動。經縣委、縣政府同意舉行的活動,需縣政府領導參加的,應事先報縣政府辦公室,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方案報縣長同意。
(三)國家和省、市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到我縣檢查工作或外地來孝昌考察交流的,按照“對口接待、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對口領導和部門接待陪同,先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方案,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同意後實施。
十、督辦工作。縣政府對全局性工作、階段性重點工作、縣政府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決策部署,以及縣政府會議、檔案決定的事項,上級和縣政府領導的批示件、交辦事項,都屬於縣政府政務督辦事項。縣政府副縣長、黨組成員對分管工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承擔督辦責任,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工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承擔督辦責任。
(一)立項登記。政務督辦範圍的督辦事項,由縣政府督辦室或縣政府辦公室業務科室提出擬辦意見,按交辦機關、交辦人員、交辦時間、內容摘要、承辦單位、辦理時限等內容逐項進行登記。
(二)督辦通知。督辦事項登記立項後由縣政府督辦室或縣政府辦公室業務科室向承辦單位發出督辦通知。對檔案、會議已明確承辦單位和辦結時限的事項,不另發通知。
(三)適時催辦。督辦任務下達後,及時了解督辦事項的運行和辦理情況,適時加以催辦。凡急件、要件應視其緊急、重要程度需要,隨時予以催辦。
(四)辦結反饋。督辦事項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及時、認真地研究辦理,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作出規範的書面回復報告,經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報縣政府辦公室。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承辦部門須作出書面報告,經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報縣政府辦公室,報告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
縣政府督辦室和縣政府辦公室發出督辦通知的科室對辦結的督辦事項進行核實,並形成情況報告,分管副主任審核後,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形成《督辦情況通報》或《督辦情況反饋》,向縣政府領導反饋督辦事項的辦理結果。對在規定時限內未能辦結,且不能說明原因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未經立項登記的領導批示件、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批示或交辦的對象為督辦第一責任人,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並向批示、交辦領導和縣政府辦公室反饋承辦落實情況。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必須向批示、交辦領導和縣政府辦公室報告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對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且不能說明原因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十一、印信管理。印信管理使用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使用縣政府印章,必須經縣政府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同意;縣政府辦公室印章的使用必須經主任或分管公文處理工作的副主任同意。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的名義轉辦介紹信、出示便函或證明,須經主任或分管公文處理工作的副主任審批。其中,重要事項須經主任或分管公文處理的副主任同意後,報相關縣長審批。
以縣政府和縣政府委託的部門對外簽訂招商引進、擔保等契約、協定,其主要內容須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後,由縣政府指定代表人簽訂,符合程式後縣政府辦公室方能加蓋公章。
第三章 議 事 規 則
十二、縣人民政府決策重大事項,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政府議事的主要形式分為縣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
縣政府部門和各鄉鎮、管委會擬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須以正式檔案(附匯報材料)報送縣政府辦公室,由辦公室相關科室提出擬辦意見,報請相關副主任、主任、副縣長簽批後,在會議召開前1周交辦公室負責會議籌備的科室匯總。辦公室負責會議籌備的科室根據實際情況編排議題,在會前4天報政府辦公室主任、常務副縣長、縣長審定。經審定後的會議議題在會前1天送參加會議、列席會議人員。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縣政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辦事機構、雙重領導部門負責同志、鄉鎮長和邀請有關方面負責人列席會議。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的議題主要包括:
1、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2、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4、通報形勢,討論其他需要縣政府全會討論的事項。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召開,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有關方面的領導參加。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議題包括:
1、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指示、決定和意見,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
2、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討論研究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問題。
4、審議通過以縣政府名義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5、討論通過擬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6、分析經濟運行形勢、制定符合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縣長辦公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縣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每月召開一次,由縣長召集並主持。縣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議題包括:
1、傳達貫徹上級政府、部門重要會議精神。
2、研究制定縣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3、討論通過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重要會議方案。
4、聽取縣政府有關部門重要情況匯報。
5、其他需要列入縣長辦公會討論的事項。
(四)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受縣長委託,按照分工分別或共同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的事項,如超出召集人分管許可權範圍的,須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視情況確定是否印發《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
第四章 若干事項審批規則
十三、財政性資金審批。財政性資金嚴格按照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按規定的用途、範圍和程式使用。
(一)部門預算資金撥付。財政預算支出具體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
1、基本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由縣財政部門按照批覆的部門預算方案按進度撥付。
2、己列入部門的一般性項目,由縣財政部門按照批覆的部門預算,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撥付。
3、未列入部門的特定項目,實行“集體研究、歸口簽批、專戶核撥、定期報告”,由用款單位會同縣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方案,經縣長同意後,由常務副縣長根據項目進度和資金的調度情況,分期將資金撥付到特定項目專戶,再由分管副縣長根據項目及工作進程直接從專戶簽批、縣財政部門撥付。資金撥付不得超預算簽批。單筆資金超過20萬元的,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①支農資金由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副縣長簽批;
②招商經費由分管招商工作的副縣長簽批;
③文體等經費由分管文體工作的副縣長簽批;
④科普經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縣長簽批;
⑤其他特定專項經費由常務副縣長簽批。
(二)政府性基金撥付。政府性基金嚴格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基金使用範圍編制基金支出預算,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後,按法定程式辦理執行。
1、土地出讓金。由縣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使用方案,經縣長同意後,由常務副縣長簽批撥付到順和投資公司專戶。
2、城市建設配套費。城市建設配套費必須按照規定嚴格徵收,對招商引進等工業項目按政策確需減免的,由縣規劃部門提出方案,經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核,報縣政府研究同意,由常務副縣長簽批。
城市建設配套費按規定使用,用款單位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方案, 5萬元以內由分管副縣長審批;5萬元以上由分管副縣長提出意見,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常務副縣長簽批。
3、其他政府性基金。其他政府性基金由用款單位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方案,報縣政府研究同意,由常務副縣長簽批。
(三)財政專項資金撥付。對於國家、省市各類專項資金(含貸款)的撥付,由用款單位提出項目專款(含貸款)實施方案,報分管副縣長提出意見,送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進程和財政資金調度情況提出建議,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後,由常務副縣長簽批。在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前,嚴禁超進度、超比例撥付項目工程建設資金。
(四)鄉鎮補助資金的撥付。鄉鎮正常經費由縣財政部門根據資金情況和現行體制預結算情況,按月、按進度撥付。現行財政體制結算以外的補助資金借款,須報縣長同意後,常務副縣長簽批,縣財政部門撥付。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非稅收入撥付。除教育收費外,其他在預算外管理的所有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程式審批,主要用於民生改善、社會發展和支持經濟建設方面。
(六)財政獎勵資金撥付和出口退稅事項審批。對符合相關政策的招商引進項目(資金),涉及財政獎勵、出口退稅事項的,由縣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提出方案,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常務副縣長簽批,再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順和投資公司資金和融資資金的撥付。縣順和投資公司所有資金以及融資資金按集體研究的使用範圍使用。項目前期費用(即土地補償費、青苗費、房屋拆遷費以及道路、塘堰、林木、遷墳等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用)由用款單位寫出用款報告,附單位負責人和專班簽名的附著物補償清單,經縣審計部門審核並出具審計報告;項目建設資金由用款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財政性資金撥付管理辦法的規定,送分管副縣長提出意見,報常務副縣長審簽,經縣長同意後實施。項目變更經分管副縣長審核,縣政府研究同意,縣審計部門認定後方可實施。
十四、國土資源審批。縣政府對國土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收、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統一管理。
(一)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等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議,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後,由分管副縣長簽批,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後,由分管副縣長簽批上報。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土地開發整理,必須向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縣政府研究決定後,由分管副縣長簽批。
(四)劃撥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擬定供地計畫,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分管副縣長審批。其中,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必須在公告前一個月,將有關方案報縣政府審批。
(五)村民住宅建設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
十五、規劃建設審批。縣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城區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
(一)縣城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需局部調整的,必須經縣政府集體研究同意後再進行調整,並報縣人大常委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縣城區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縣城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後,納入總體規劃。
(三)城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必須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分管副縣長簽批。
(四)縣城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由分管副縣長審定圖紙簽字後,縣規劃部門方能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在縣城重要路段臨街、主次幹道兩旁建設工程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公房、房地產開發、廠房等),必須經縣政府集體研究同意,由分管副縣長簽批後,縣規劃部門方能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五)各鄉鎮總體規劃報縣政府研究同意,經分管副縣長簽批後方能執行。
(六)各項規劃建設審批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規劃部門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完結。
十六、項目建設審批。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投資項目,屬政府核准以外的,無論規模大小,由縣發改部門實行備案管理。屬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由發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核准;投資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由縣發改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分管副縣長簽批。
對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縣發改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對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縣發改部門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
十七、機構編制人事審批。縣政府實行機構編制集中審批制度。機構編制人事重大事項,召開編委會議研究決定後,由常務副縣長簽批,編辦按程式辦理。縣政府系統股級幹部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關部門提出任免方案,經分管副縣長簽字同意後,有關部門按職責組織考察、考核,報縣政府黨組研究同意,由常務副縣長簽批。
第五章 附 則
十八、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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