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規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及檢測單位信用評價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印發《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 文號:津港航規〔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港航規〔2024〕3號
各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
為加強我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提升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水平,確保港口基礎設施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現將《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內容全文

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規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及檢測單位信用評價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港口基礎設施維護信用評價,是指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價標準和方法,對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單位、檢測單位及檢測人員的維護管理行為、檢測評估等活動進行的信用評價。
港口基礎設施,是指在港口規劃範圍內,經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的碼頭及其同步立項的配套設施、堆場、倉庫、儲罐、港池、護岸等經營設施,以及防波堤、錨地等公用基礎設施。
維護單位是指負責港口規劃範圍內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工作的港口經營人和單位。
檢測單位是指具有水運工程質量檢測資質並參與港口基礎設施檢測評估的法人單位。
檢測人員指取得水運結構與地基、水運材料專業試驗檢測師和助理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證書,從事港口基礎設施檢測評估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港口基礎設施維護信用評價工作應遵循公正、公開、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二章信用評價
第四條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檢測單位及檢測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定期評價每周期為1年,評價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對存在按規定直接進行定級的維護、檢測單位及檢測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及檢測單位信用評價採用計分制,總分為100分,累計超過總分100分的按100分計算。檢測單位綜合評分按附屬檔案4計算。
對失信行為按照《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單位信用行為評定標準》(見附屬檔案1)、《港口基礎設施檢測單位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屬檔案2)進行扣分。
對於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配置自動化監測監控設施,在港口設施維護套用自動化、智慧型化技術的,及天津市企業公共信用良好的,給予一定加分獎勵。
第六條信用等級根據得分情況,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具體對應分數及信用水平如下:
(一)AA級:95分≤評分,信用好;
(二)A級:85分≤評分<95分,信用較好;
(三)B級:75分≤評分<85分,信用一般;
(四)C級:60分≤評分<75分,信用較差;
(五)D級:評分<60分,信用差。
信用等級為AA級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上一考核年度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的;
(二)在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
第七條檢測人員信用評價實行累計扣分制,對失信行為按照《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檢測人員信用行為評定標準》(見附屬檔案3)進行扣分。
定期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小於5分的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好;
大於等於5分,小於10分的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較好;
大於等於10分,小於20分的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一般;
大於等於20分,小於40分的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較差;
扣分分值大於等於40分的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差。
連續2年信用等級被評為信用較差的試驗檢測人員,其當年信用等級為信用差。
第八條維護單位信用評價工作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負責。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信用評價由維護單位進行初評。維護單位於次年1月中旬將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信用評價意見和扣分依據材料報送至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並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維護單位應對評價意見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根據維護單位評價意見,結合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對檢測機構及人員信用評價結果覆核評價並進行綜合評分。
第九條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檢測單位及檢測人員信用行為評分的依據為:
(一)區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督查、檢查結果或通報、決定等;
(二)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等情況的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認定及審計意見等;
(五)其他有關信用信息。
第十條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告知和公示制度,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將信用評價結果在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相關單位或人員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訴或投訴,並提供符合相關規定的證據材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收到申訴或投訴書面材料後,應及時組織調查、核查,在3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或投訴人。公示結束後,不再受理申訴或投訴。
第十二條經公示無異議或依據相關規定對異議處理完畢後,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將信用評價結果通過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國(天津)”網站上進行公示並將評價結果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第三章結果套用
第十三條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重要依據,針對不同信用等級的檢查對象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對信用等級AA級的,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同等條件下,在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依法依規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二)日常監管中減少現場檢查及抽查的頻次;
(三)樹立為誠信典型並向社會推介。
對信用等級A級的,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日常監管中減少抽查的頻次。
對信用等級B級的,不實施激勵或懲戒措施。
對信用等級C級的,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關注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二)依法依規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
(三)限制參與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的資格。
對信用等級D級的,應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二)依法依規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
(三)限制參與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的資格;
(四)加強行業準入核查,在法律法規及政策範圍內,不享受各類政務服務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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